• 416049270/2020-00172
  •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 应急
  • 2019-05-06
  • 2019-05-10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构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支撑体系,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破坏及财产损失,保证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贯彻“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协调、整合各相关方面科技资源,普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的自救、互救知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害。

(三)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技术保障行动。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上与《郑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衔接,下与局属各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六)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2.科技为先,预防为主。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和预防体系。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

3.整合资源,协同保障。协同各行业、专业和学科的技术专长和优势,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为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撑。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体系

在市政府及市安委会领导下,我局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局应急指挥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局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局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局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具体承办有关工作。

(二)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夏  扬  党组书记、局长

副总指挥:乔英奎  党组副书记

任  灿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道礼  党组成员

朱凤臣  党组成员

李大群  党组成员、副局长

缑云峰  党组成员、副局长

范  昕  党组成员、副局长

靳  蕾  总农艺师

成  员:各处室及二级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平安建设的日常工作。平安建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范昕兼任办公室主任。

2.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领导全局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问题组织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完成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应急指挥部领导职责: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领导指挥部全面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副总指挥在总指挥统一领导下,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和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三)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单位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及时向局应急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预测

局属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事故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灾难的险情、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二)事故报告

1.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向局值班室和有关处(室)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2.局值班室和有关处(室)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市政府、省会应急办和市安委办等有关部门报告。

3.在事故灾难处理过程中,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4.事故灾难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必须按规定的时限上报。有关单位获悉事故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局值班室或有关处(室)报告。

局值班室或有关处(室)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会应急办、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5.情况紧急时,有关单位以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越级上报。

突发事故灾难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通过报警电话、值班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预警行动

各单位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

(一)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等级

根据科技部门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及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I级),预警信号为红色;重大(II级),预警信号为橙色;较大(Ⅲ级),预警信号为黄色;一般(IV级),预警信号为蓝色。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分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组织实施;IV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局应急指挥部、局属各单位组织实施。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发生安全生产事件的单位迅速组织人员救治,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大、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市科技局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办报告,局长或分管局长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紧急调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助;同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指挥与协调

应急预案启动后,局机关和事故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同时按照相关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迅速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维持社会治安;

5.抢修被损害的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6.向市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四)紧急处置

1.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灾难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灾难的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局属各单位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救援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3.局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态严重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机构报告。

4.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五)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单位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六)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故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七)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应当与社区等相关部门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以及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6.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八)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当事故灾难超出局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政府申请社会力量支援。

(九)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负责人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十)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局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故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和现场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保险

应急结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

(三)调查和总结

一般事故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组,及时对突发安全生产事件进行调查;较大、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协助由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报送市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科普宣传

充分利用科普宣传周、各类科普宣传日,向公众普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的预防防范、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预防防范、紧急避险(难)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技术支撑

平时依托有关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制定应急反应科技发展规划。

(三)科技创新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体系作用,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公共安全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注重突发公共事件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稳妥、有序、高效。 

七、反应行动实施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市科技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需要,启动本预案,组织启动应急反应的具体工作。

1.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市科技应急保障会议,传达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要求,统一指挥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保障工作。

2.应急办公室密切保持与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主管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科技保障需求。

3.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件调查。

4.收集、汇总突发公共事件科技保障工作进展和技术调查情况,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5.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中遇到技术难题,组织专家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分析会商,从技术角度研判事件发展趋势,提出技术处置的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八、反应行动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科技应急领导小组向上级机关报告科技应急工作情况,按照市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由市科技应急领导小组宣布科技反应行动结束,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九、调查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市科技应急领导小组派专家参加事件评估,及时总结事件应急工作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有益的借鉴。

十、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郑州市科技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修订、完善、评审、更新。

各专项预案由局属各单位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组织制定,已制定的专项预案参照本预案进行修订,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本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随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各单位应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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