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24-00075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救济渠道
  • 2024-12-23
  • 2024-12-23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救济渠道

职责:拟定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管理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权限:依法监督相关单位及个人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

救济渠道: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1.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郑州市医疗保障申请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郑州市医疗保障申请听证;

2.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