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254/2016-00165
  • 郑州市扶贫办
  • 民政,扶贫,救灾
  • 2016-11-11
  • 2016-11-15
  • 通知
  • 郑贫开发〔2016〕37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和特殊救助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

和特殊救助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和特殊救助脱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1日

 

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

和特殊救助脱贫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郑发〔2016〕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郑办〔2016〕21号)有关精神,发挥特殊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在脱贫攻坚中的保障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效防止群众因突发灾祸、重大疾病等意外事件陷入贫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政策有效对接,发挥农村低保的兜底保障作用,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改善救助供养条件,增强特殊救助能力,实施临时救助、灾害救助、孤儿和残疾人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到2017年,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人口和特殊救助脱贫人口实现稳定脱贫和不返贫。

二、工作任务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兜底脱贫(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1. 加强标准衔接,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统一。精确测算农村低保标准,加强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实现“农村低保标准线”和“扶贫线”两线衔接统一。

2. 加强政策衔接,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把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把农村低保户中符合扶贫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困原因予以精准扶贫,做到应扶尽扶。

3. 加强对象衔接,精准识别对接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复核低保对象,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实现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对接。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时,主要核查救助申请家庭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同时考虑刚性支出因素,将重大疾病医疗支出、普通大中专教育支出等刚性支出冲减家庭收入,按冲减后的家庭人均纯收入确定低保对象。

4. 加强信息衔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建设完善市、县两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和机构,实现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纵向联通和各相关部门(机构)横向联通,即时将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提请公安、工商、税务、房产、公积金、人社、残联、银行等部门(机构)进行核对,提高低保对象认定精准度,提升工作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同步增加低保信息系统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效衔接的功能模块和数据项,在县级层面实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和数据共享,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网络互联互通、数据及时更新、信息资源共享、动态实时监测,为低保兜底脱贫提供技术支撑。

(二)实施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脱贫(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予以救助供养。

1. 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2016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768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608元。2017年至2020年,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适当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 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加强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健全食品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服务保障功能,不断提高集中供养能力,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安全、完善的供养服务。

(三)实施临时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功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予以临时救助。

1.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微信平台,畅通社会救助求助、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 提高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确定。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临时救助资金发放金额不低于当地一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对患重大疾病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困难家庭或个人,经医疗救助后仍然有较大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3. 积极推进“救急难”综合试点。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加强对“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不足,进一步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

 (四)实施灾害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健全机制,强化措施,精准认定、分类实施自然灾害救助。

1. 灾害应急救助。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按人均230元的标准补助。

2.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按每位因灾遇难人员5000元的标准补助。

3. 过渡期生活救助。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省启动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的按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补助,省启动Ⅲ级救灾应急响应按每人每天补助1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补助。

4.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帮助因灾住房倒塌的受灾群众无重建能力建设基本住房,对一般受灾地区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1万元(省、市、县三级补助)。

5.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人均60元标准补助。

6.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人均90元标准安排口粮补助资金,衣被取暖等补助视灾情酌情考虑。

7. 提高低保受灾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灾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水平和因灾倒损房屋灾后重建补助标准,低保受灾户和贫困受灾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上浮10%到30%,因灾倒损民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标准上浮30%到50%。

(五)实施孤儿和困境儿童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

对具有郑州市户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行生活救助,发放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1. 落实和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残儿童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650元;社会散居孤儿救助标准为:城区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100元;城镇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25元;农村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790元。

2. 2016年全市所有县(市)级社会福利中心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为困境儿童提供福利保障服务。

(六)实施医疗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

对患病且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原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

1. 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持有《贫困人口健康保障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资助。

2. 开展特殊病种门诊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实施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可以根据疾病谱表的变化适时调整病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门诊费用的1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

3. 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以下部分救助70%,3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救助8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以下部分救助50%,3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救助60%,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困难对象的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

4. 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解决,每年新农合缴费周期开始前,由县级扶贫部门将需资助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数、名单、资助金额等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直接将资助金额发放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账户。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每年由市扶贫办根据全市上年度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人数,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向市财政申请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县级财政根据本区域内上年度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人数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医疗救助程序参照农村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程序。

5. 实施针对困难群众的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积极探索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运行办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医疗救助等方式,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优势,财政筹资为困难群众购买重大疾病补充保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压力。

(七)实施住房救助(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实施住房救助。

困难家庭申请住房救助,按照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确定危房改造对象以及补助金额。在被确定为危房改造对象后,农户可自己修缮或新建房屋,竣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补助款。县级及以上政府按照住房规划、控制规模、优化布局的要求,通过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土地供应等措施,增加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对享受补助政策后仍存在建房困难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可采取政府统一建设集体安置房、置换空置房或改造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方式,由政府兜底救助解决其住房困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扶贫、财政、住建、卫计、残联等部门要把生活救助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制,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切实抓好落实。市、县两级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制定重点任务责任清单,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为做好特殊救助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健全工作机制

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大核对信息平台建设力度,结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方式,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使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更加精准。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做好资金测算,明确筹资渠道,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标准相适应的特殊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盘活存量资金,加强资金的统筹使用,足额保障特殊救助资金。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规范民主选举,健全村级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推进村级民主协商,不断提高基层服务贫困人口的能力和水平。

(三)整合救助资源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统筹实施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救助,充分发挥政府救助的主导作用。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为企业开展扶贫救助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企业救助的积极作用。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弘扬慈善文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慈善救助的辅助作用。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民政、扶贫、财政、卫计、住建、残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和廉政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杜绝违规违纪情况发生。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对群众投诉事项及时认真调查处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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