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963/2020-00761
  •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
  • 2020-04-01
  • 2020-04-01
  • 意见
  • 郑脱贫办〔2020〕14号
郑州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加强扶贫龙头企业培育,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按照《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豫脱贫办〔2018〕8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思路,积极鼓励龙头企业参与扶贫开发。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必须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以建立精准带贫减贫机制为导向,以贫困人口参与共享为基本标准。加强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培育,增强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的能力。通过对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的重点扶持,辐射带动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扶贫产业发展,提高农村组织化程度,引导贫困地区农民有序进入市场,有效增加收入,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二)管理体制。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扶贫工作管理体制,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依照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市扶贫办组织认定并进行管理,县级扶贫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工作。

二、认定标准

(一)认定范围。一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储藏为主的企业及农产品市场或电商服务平台;二是其他大批量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的工业、旅游业或其他企业。

(二)认定条件。一是依法合规经营。原则上符合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二是建立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企业应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包括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打工就业、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形式。三是具有明显的脱贫成效。原则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不低于100户。四是相关指标符合要求。农业生产或加工型企业、农业流通服务型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指标总体参照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固定资产在一千万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和管理

(一)申报材料。一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现状、主营产品、覆盖带动贫困村、贫困农户的数量及措施等,并填写《郑州市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二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盖章;三是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相关银行提供证明;四是企业带动贫困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当地乡镇政府提供说明,县级扶贫部门汇总。

(二)认定程序。市级扶贫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县级扶贫龙头企业范围内产生。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所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企业申报材料批转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扶贫办汇总上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组织财政、农业、林业、工信、旅游、商务等部门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级媒体公告,经公告无异议的企业,由市扶贫办发文授予“郑州市扶贫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匾牌,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动态管理。一是开展监测评估。建立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了解企业带贫减贫情况,重点察看带贫效果,实时进行动态监测管理,为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的退出提供依据。二是建立退出机制。建立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管理台账,对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与农民利益联系不紧密、违规或违法经营、在申报和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企业,取消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资格,追回所享受的扶持资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支持政策

统筹使用扶贫和涉农资金,支持市级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帮助贫困户稳定就业。支持市级扶贫龙头企业享受金融扶贫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整合“定点扶贫”等社会帮扶项目和资金支持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带贫减贫效果显著的市级扶贫龙头企业和典型案例,要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握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严格规范动态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有序开展认定和退出,切实发挥市级扶贫龙头企业带贫减贫作用。

(二)严格监督问责。加强对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在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奖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坚决查处套取挪用扶贫资金或借扶贫名义进行权力寻租、勾结套利等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各县(市、区)扶贫办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切实组织好市级扶贫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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