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62/2019-00421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环境保护,土污染
  • 2019-04-03
  • 2019-04-03
郑州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打赢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按照《河南省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19〕32号)、《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郑政文〔2017〕224号)、《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郑办〔2018〕3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指导河南省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四重点一稳定一保证”总体格局,牢固树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双统筹、双促进”,坚守阵地,巩固成果,稳中求进,奋发有为,统筹兼顾,科学施策,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和饮用水水质安全为重点,紧紧围绕农村土壤环境安全,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积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守住一方净土,确保粮食安全,让全市人民“吃的放心,住的安心”,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良好生态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保持良好,土壤污染防治体系逐步完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

农用地安全利用方面,全面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完成省级下达的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任务。

建设用地管理方面,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推进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技术省级试点工作,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

重金属污染物减排方面,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现零增长。

三、工作任务

(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1农用地污染状况详查

在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结合多源监测数据,对我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趋势、成因进行深度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配合做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集成和成果验收工作。注重详查成果运用,将详查成果与我市土地利用现状相结合,掌握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配合构建河南省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为土壤环境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2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

开展调查企业信息采集。在2018年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信息采集基础上进一步核实调查对象,确保调查对象清单完整性、合理性。通过收集分析部门日常管理资料、污染源普查资料、环境统计资料、企业生产经营资料、政府历史档案,以及现场踏勘获取的地块污染特征、污染物扩散迁移、周边敏感受体等相关信息,提高信息采集质量,完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机制,全程做好质控工作,高质量完成调查对象信息入库工作。在企业地块基础信息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国家开发的风险筛查系统分析企业地块的相对风险水平,确定地块关注度,形成初步采样分析地块名单。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采样调查与样品分析测试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初步采样调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配合共同完成。2019年底前,开展部分疑似污染地块初步采样分析工作。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1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在省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边调查、边管控、边治理”的思路,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2019年起,有序推进我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实施分类管理。2019年11月底,中牟县、登封市、新密市、荥阳市、新郑市、巩义市、惠济区、上街区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其他各开发区、县(市)区结合实际同步开展。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保护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开发区、县(市)区,采取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确保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3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各地要根据土壤污染现状、历史监测资料、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和农产品质量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对受污染耕地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2019年底前,完成省级下达的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任务(具体任务指标另行下达)。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4稳妥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以保障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安全利用类耕地为重点,开展受污染耕地的治理与修复工作,深入推进中牟县耕地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建设。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年度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具体任务指标另行下达)。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5依法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2019年底前,完成年度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具体任务指标另行下达)。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围绕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督促其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调查报告组织评审,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由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组织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实施污染地块联动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施污染地块信息共享、联动监管。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程序,在制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管理信息系统共享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信息及有关评审结果,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确保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符合相关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开展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工作时,应查询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化监管,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应记录信息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对于未按照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的地块,不得办理土地收回、储备。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

对全市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并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实施,实施情况于2019年1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

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初步掌握地下水污染情况,完成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分类实施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1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治

严格管控重金属排放量。严格执行涉重金属企业环境准入要求,持续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实现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零增长。以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单为基础,将重金属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实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整治排查工作。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对全市耕地土壤、农产品有关区域和涉重金属污染源进一步筛查,补充排查对象,更新整治清单。制定年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对照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要求,深入实施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综合整治。2019年4月底前,制定年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采取挂单列条、责任到人、挂账销号的办法,组织实施整治工作,11月底前完成全市60%以上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依法开展每五年一次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未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未如实报告审核结果以及结果未公示,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应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确保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涉铅锌矿采选冶炼企业运输环节监管。对涉铅锌采选、冶炼等有色金属企业,加强在采选、运输、堆存等环节监管,严防因矿石遗洒、碾压导致的重金属污染情况发生。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企业拆除活动监管

加强对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原环保部公告第78号)要求,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防范环境风险。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3推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工作

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推进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废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多种废弃物协同处置工作,促进“城市矿产”开发利用,按照《河南省静脉产业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积极推进我市静脉产业园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根据全市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情况,对照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清单,督促责任主体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责任主体灭失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危险废物监管。完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调查评估,稳步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各开发区、县(市)区对已排查出的非法堆存、填埋危险废物情况开展整治,于2019年11月15日前上报整治情况。继续强化省外危险废物转入管控,严格禁止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我市贮存、焚烧或填埋,从严控制从省外转移危险废物至我市进行资源化利用。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监管,扩大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覆盖范围,因地制宜推进乡镇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理处置。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行为,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理处置行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城镇污水处理污泥非法堆存场所整治。根据全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污泥等固体废物的堆存、填埋点排查情况,对照排查整治清单,督促责任主体制定整治方案并进行整治,消除环境安全隐患。11月15日前上报整治情况。责任主体灭失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实施节肥节药行动。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调整农业投入结构,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腐熟堆肥还田技术,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配合、市场驱动等措施,落实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制度。2019年底前,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增长率控制在0.4%以下,化肥利用率达到39.3%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5%;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9.3%,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7%,全市农药有效利用率达到39.3%以上,努力实现化肥农药负增长。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落实秸秆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推广使用加厚地膜,开展可降解地膜试验示范工作,逐步建立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机制。在中牟县开展农膜区域性回收利用示范试点工作,探索农膜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模式,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开展;推广省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示范试点经验,在中牟县、惠济区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探索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路径,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开展。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借鉴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经验,整体推进我市行政村环境整治全覆盖,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年内完成省级下达的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强尾矿库排查治理

开展尾矿库治理。加强尾矿库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通过采取覆盖、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以及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闭库销库等措施,严防尾矿库土壤污染,提升尾矿库管理水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推进全市尾矿库排查工作,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的现役尾矿库综合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尾矿库治理工程。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管和辐射安全监管。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依据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情况,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定期组织人员对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强化尾矿库日常特别是汛期监管,强化对尾矿库渗漏等污染源头管控,切实提高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安全事故造成土壤污染。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动态更新伴生放射性尾矿库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依据伴生放射性尾矿库名单,督促伴生放射性尾矿库有关企业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纳入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强化伴生放射性尾矿库的土壤辐射环境监测,每年开展土壤辐射环境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6加强生活污染源管控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落实《河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全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覆盖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0%以上。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在新密市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2019年底前,新密市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所有乡(镇)和80%以上的行政村;有关开发区、县(市)区全面完成农村垃圾治理省级达标验收任务。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收运设施建设。按照《河南省“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2019年5月,东部环保能源工程投入使用,2019年,南部环保能源工程和西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开工建设,2020年建成投入使用,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烧转变。各开发区、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大型转运站和中、小型垃圾中转站,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建立完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治,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筑垃圾消纳场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2019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建筑垃圾增量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县(市)资源化利用率达到40%以上。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并对设施运行进行监管,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质量水平;大力推进污泥综合利用,打造一批示范工程,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全市和各县(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0%以上和60%以上,禁止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含重金属废物的收运与处理管理。建立全市生活垃圾中含重金属废物包括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废弃电子产品及废弃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对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出来的含重金属废物,应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安全处置。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整治垃圾填埋场(点)。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治,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扬散等措施。根据全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所排查情况,查清全市在用、停用、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对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制定分类整治方案,并对其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2019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市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市水利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7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

在新密市、登封市将土壤污染治理纳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内容,未开展土壤污染治理的,验收不予通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产资源集约开发机制,加强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建设,2019年底前,按期完成省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推进试点示范工作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试点项目。强力推进《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明确的国家级试点项目,郑州市兰博尔科技有限公司退役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要取得阶段性成果,2019年8月底前,完成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各地要加大各类试点项目的投入力度,将试点任务与年度目标任务统筹考虑,扎实推进,各地可因地制宜开展试点项目,敢抓敢试,确保取得突破性进展。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财政局,各相关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健全土壤环境监测制度体系。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为基础,完善省控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布设。加快布设完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点位,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增加人、财、物投入,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完善落实土壤例行监测、土壤与可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大(中)型灌区水质和林(园)地可食用林产品定期监测,土壤环境事故应急监测等制度,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防控土壤污染风险。以郑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为依托,2019年底前,配合完成河南省豫中土壤环境监测区域中心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员配置,建立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加大对环境监测机构监督力度。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测。持续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环境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开展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要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1次环境监测;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检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攻坚效率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细化、量化工作任务,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方责任,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各级土壤污染防治协作联动和调度机制,实施月调度、季总结、年评估,定期对攻坚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实施评估考核,提高工作效率,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攻坚战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形成责任明确、高效推进的良好格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牵头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及任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方案,各县(市)区要于4月11日前,将年度实施方案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于4月18日前,将部门年度工作方案(含具体工作台账)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

(二)加强工作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各有关单位要整合现有科研资源,利用好专家库和专业机构两大平台,加大土壤污染防控及修复技术研发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市级土壤污染防治配套资金的撬动作用,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土壤污染防治领域,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形成保障有力、群策群力的良好态势。

(三)广泛宣传发动,引导各方参与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及时掌握新要求,落实新标准,切实增强依法履职能力。要加强舆论引导,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要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