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司提字〔2019〕12号 签 发 人:张江涛
办理结果:
郑州市司法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
第20190113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祖英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升级我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政府法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就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众所周知,吸烟危害身体,不仅危害吸烟者的健康和生命,还会污染空气,危害他人。其燃烧时释放的38种有毒化学物质,会导致人体肺部、心血管、智力、骨质疏松、孕妇死胎畸胎等疾病的发生。研究发现,吸烟也是产生自由基最快的方式,可导致癌症和许多慢性病。因此,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我市文明水平,对《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有关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专门的法律法规,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5月施行)第十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我市1998年9月出台《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从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这对全市公共场所禁烟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后2010年9月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正。现随着我市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全面推进,我市文明建设也摆到了重要日程。
有关您提出“关于全面升级我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提案”的提案属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其立法权在市人大,届时市政府将按照立法程序积极配合做好该条例全面修订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
2019年5月16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司法局 邮 编:450006
联 系 人:杨 建 联系电话:6718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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