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62/2024-00204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 (告知承诺制)审批意见的公示
  • 2024-04-01
  • 2024-04-01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 关于对《新郑市辛店区域垃圾焚烧厂渗滤液沼气无害化治理及综合利用项目》作出告知承诺制审批意见 的公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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