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62/2024-00268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 2024-04-16
  • 2024-04-16
河南航天液压气动技术有限公司管路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

一、建设单位信息:

建设单位名称

河南航天液压气动技术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4731323671J

项目名称

管路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环评文件名称

管路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建设地点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柳南路与南三环东路交叉口东南角

是否未批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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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要求处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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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河南航天液压气动技术有限公司拟投资2500万元,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柳南路与南三环东路交叉口东南角107号新建管路智能制造中心建设项目:主要建设管路智能制造生产线1套,年产硬管10万根,其中包含

(1) 信息化软件:车间MES系统1套、数字孪生系统1套;

(2) 生产设备:下料备料单元1套、超声波清洗单元1套、自动弯管单元1套、磨抛单元1套、AGV单元1套、立体库单元1套及模具搭建单元1套。

建设单位联系人姓名

张梦雅

联系电话

 

二、授权经办人信息:

经办人姓名

张梦雅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三、环评单位信息:

环评单位名称

河南豫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MA9LYHRY4J

编制主持人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20220503541000000027

环评单位联系人

杨帆

联系电话

 

审批机关告知事项

一、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适用范围

1.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2.位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政策要求;

2.建设项目应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4.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行业和当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满足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和总量管控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符合区域替代要求,环评文件中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区域削减措施,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运前取得总量指标;

5.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已对项目原有的环境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

6.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切实可行,满足环境管理要求;

7.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单位承诺

一、本单位已详细阅读过审批机关告知事项,本项目所提交的各项材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对填报的内容负责。同意生态环境部门将本次申请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二、本单位已详细阅读过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对其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建设项目属于《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适用范围中第  项,环评文件符合审批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环评文件中明确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区域削减措施,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 0.0047 吨,氨氮 0.0004 吨,二氧化硫 0 吨,氮氧化物 0 吨,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0 吨,重金属铅 0 吨,铬 0 吨,砷 0 吨,镉 0 吨,汞 0 吨。

三、本单位将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按照本承诺及项目环评文件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 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四、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守法生产经营,若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自觉接受查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五、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标准,把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落实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申报排污许可证,按照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正式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承诺

(一)本单位(人)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导则的规定,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依法开展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并按照规范的要求编制。

(二)本单位(人)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本项目符合实施告知承诺的条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的监督检查,如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三)本单位(人)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所得出的环评结论负责。

 

 

 

环评机构(盖章)                                        编制主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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