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污泥掺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19日-2024年3月25日(5个工作日)。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建设 单位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污泥掺烧项目 | 郑州市新密市曲梁镇庙朱村) | 河南咏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郑州市新密市曲梁镇庙朱村,现有4台燃煤发电机组,装机容量2600MW(已增容至2700MW),以及配套辅助工程设施。根据市场调研,郑州市建设的污泥处置厂处理后的市政污泥未得到有效的综合利用,造成大量堆积,无处消纳,急需进行资源化处置利用,基于此,为了充分利用项目焚烧系统,缓解污泥处置问题,项目拟利用现有4台燃煤机组协同处置污泥700t/d(一期200t/d,二期500t/d)。 为了能够确保本项目焚烧炉稳定运行且安全可控,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总发电量不变的前提下,协同处置总处理规模的3%以下的污泥,利用现有工程4台燃煤机组,全年协同处置污泥最大为19.25万吨。本次改建项目总投资16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0万元,占总投资的12.5%。 | 1、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次改建项目实施后企业生产用水环节和用水强度与现有工程一致,全厂机组年运行时间不变,因此全厂生产废水产生量不变。 根据现有工程分析,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业废水处理系统、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含煤处理系统、含油废水处理系统均能满足本项目相应废污水处理要求,现有工程运行期产生的废水处理后全部分类回用不外排。 2、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1)一期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锅炉尾气采用SCR脱硝+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经210m烟囱排放,二期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锅炉尾气采用SCR脱硝+电袋复合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经240m烟囱排放。改建完成后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424-2017)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HCl、二噁英及其他重金属排放浓度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DB2556-2023)相应标准要求。 (2)恶臭:一期污泥进入一期煤场,随进随掺,通过喷洒除臭剂去除恶臭;二期新建污泥掺配车间,车间内设独立的污泥仓,污泥仓为封闭料仓,污泥库顶部设置引风机,污泥库处于负压状态,抽出的气体引入焚烧炉焚烧处置。无组织臭气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要求。 3、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次改建项目新增噪声源为引风机,引风机安装隔声罩,并在引风机进出口等处加装消声器,以降低引风机出口的气流噪声,并在机组与地基之间安置减振器,风管连接处采用柔性接头。项目通过以上措施降噪后,建成后各厂界噪声排放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飞灰、炉渣、脱硫石膏厂区临时暂存后,外售综合利用,改建项目新增事故废活性炭,产生后送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储存。废机油、废脱硝催化剂等厂内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5、营运期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改建项目依托现有工程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控制入炉物料,烟尘处理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有效运行时,立即通知检修部检修,各方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使烟气排放指标恢复正常。需要停运环保设施处理设备缺陷和故障时,厂长需上报主管领导,由环保专工电话请示新密市生态环境部门批准,随后在1小时内补报书面请示报告。获得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立即停运环保设施处理设备消缺和故障。 本次改建增加污泥不符合入场要求以及恶臭气体外溢风险防范措施: 1)污泥储存仓施工应满足防渗要求;选用密闭性能良好的截断阀,保证拆卸链接部位密闭性。选用优质建材,确保工程所用材料的质量。 2)运营管理 ①定期进行安全保护系统检查。 ②保证通讯设备状态良好,发生事故及时通知停止运行。 ③工作人员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帽、防护工作服、手套、防 护靴等。 3)严格制定污泥泥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污泥泥质管理制度,每日对进厂污泥进行理化性质检测,定期及不定期对污水处理厂污泥进行抽样检测,主要分析重金属等含量。对于泥质不能达到进厂要求的污水处理厂暂停接受处理污泥,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其整改,待泥质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接收处理。 4)合理安排入炉比例及入炉时间,污泥应在锅炉正常运行工况下掺烧,其余开停炉等工况不得掺烧污泥;污泥掺烧比例应控制在3%以下,不得随意提高掺烧比例。
| 报告书编制期间进行了两次公示,报告书送审前进行了一次公示,采用网上公示和报纸公示相结合,未收到反对意见 |
二、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371—67581236
通讯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县)西流湖街道;中原西路与图强路交叉口向北100米郑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综合受理区 综合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