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186/2023-20238
  • 郑州市水利局
  • 河湖问题、专项排查、问题整治
  • 2023-02-20
  • 2023-02-20
郑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持续开展河湖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河长制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照水利部、省、市年度工作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的河湖上,持续开展河湖“清四乱”、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方案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及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确保河湖长制工作在“十四五”新时期开好局、起好步,按照政府组织、河长牵头、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目标牵引、多措并举、综合施治,集中整治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和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

在前期开展河湖“清四乱”和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对全市河湖“四乱”、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去存量、遏增量,全面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持续修复河湖生态,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水和谐”的美好愿景。

三、整治范围

本次河湖“清四乱”、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范围重点为市级、县级河长分管河湖(库),并将整治清理工作向中小河流、乡村河湖延伸。

四、整治内容

河湖“清四乱”整治内容按照《河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河湖“四乱”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按照《河南省深入开展黄河“清四乱”工作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暂行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整治内容、问题的认定、分类和整治按照《郑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郑河办〔2021〕51号)相关要求执行。

五、实施步骤

河湖专项整治行动于2023年2月24日开始,2023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按照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彻底整治、核查验收的步骤,扎实推进、全面开展。

(一)全面排查阶段(2023年2月24日—2023年3月31日)

各区、县(市)河长制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综合运用遥感、航拍、暗访等多种手段,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四乱”和“碍洪”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排查,确保不留空白、不留死角,拉出清单、建立台账。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3年4月1日—2023年7月31日)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要把每一处河湖“四乱”、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具体落实到每一位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明确具体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整治。

5月31日前,阻水严重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等碍洪突出问题需全面整治销号。

7月31前,台账上河湖“四乱”、碍洪突出问题需全面整治销号。

各单位要在7月2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集中整治情况,对难以按期整治到位的要说明原因,做出具体整改安排,明确完成时限。

(三)核查验收阶段(2023年8月1日—2023年8月31日)

8月上旬,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台账内的河湖“四乱”问题逐个复核,确保全部整改到位,并向市河长办上报整治情况。8月中旬,郑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将按照复核比例不低于“四乱”、碍洪突出问题总数的50%进行抽查,复核结果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提请本级河(湖、库)长切实履行好河(湖、库)湖长制明确的工作职责,牵头组织对河湖“四乱”、“碍洪”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开发区、县(市)区自查自纠发现的河湖问题向市级备案后,并不会导致整治责任主体发生转移,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好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任务,确保问题彻底整治到位。

(二)坚持依法依规

要增强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排查认定和清理整治工作。要把河湖“清四乱”、碍洪突出问题整治与扫黑除恶有机结合,对拒不执法、限期不清理的,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对在河湖“清四乱”、碍洪突出问题整治中不能有效履职尽责的管理行政主体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在“清四乱”、碍洪突出问题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等相关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追责问责。

(三)明察暗访

各开发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长制办公室要对区域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导检查、暗访明察。市河长办和相关单位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暗访、抽查、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工作组织不力的,将通报、约谈、在媒体公开曝光有关地方、单位及其责任人,并视情况提请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四)建立月报

为及时掌握各开发区、县(市)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自2023年3月1日起,请各开发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3日前将上月问题台账进展情况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并附相关问题整治销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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