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62/2015-00081
  •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急
  • 2013-12-11
  • 2015-09-21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按照统一指挥、快速反应、科学高效、处置得当、权责明确的工作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提高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置能力,积极有效地控制污染态势和消除环境污染事件带来的危害,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组织机构与职责

郑州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我市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领导机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相关副局长、局总工程师和相关局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局属相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按照郑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体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导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评估、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局应急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应急指挥部,局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局相应分管领导自动转为现场总指挥,负责此次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决策。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测防控组、现场处置组、应急信息组、应急专家组、后勤保障组。

2.1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郑州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郑州市环保局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参加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工作机制,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应急演练。

2.2监测防控组

组长由主管监测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局监测处处长、污防处处长、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站长、市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主任(以下简称“危废中心”)担任;成员由监测处、污防处、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危废中心等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开展现场监测、报告监测结果、结合监测结果对污染物扩散趋势进行预测、评估和分析等工作。按照方案开展对污染源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及综合分析的情况;向应急信息组通报监测情况和污染物扩散趋势分析。

2.3现场处置组

根据污染物分类情况,组长由分别由主管污染防治、主管环境监察和主管危险废物管理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污防处处长、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辐射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污防处、环评处、监测处、生态处、政策法规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郑州新区环境监察支队、市危废中心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调查、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参与现场处置、报告等工作。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采集相关证据,及时提出处理方案;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或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向监测防控组、应急信息组及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核与辐射造成的污染事件请示启动《郑州市核与辐射应急响应预案》。

2.4 应急信息组

组长由主管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局宣教中心主任、局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监察室、宣教中心、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污染事故现场信息采集、通报和上报。汇总、整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上报事件现场有关材料;传达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负责事件现场的声音影像信息采集工作。

2.5 应急专家组

组长由局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由科技标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相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相关专家分析现场情况,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2.6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主管后勤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局办公室主任、规财处处长、局属各单位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局属各单位办公室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保证车辆、应急物资和经费的调拨、管理和使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工作的后勤服务,确保现场交通及通讯畅通无阻。

3.监测与防控

3.1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环境应急监测预警机制,开展监测预警监控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2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对郑州市辖区内环境风险企业包括涉化学品制造业、石油加工企业和建有尾矿库企业、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及涉砷和重金属企业、影响河流水质和威胁饮水安全等企业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将企业和尾矿库的基本情况、危险化学品种类以及危险品物化性质、可能产生的危害、具体处置方法等内容建立数据库。

  3. 3加强环境风险企业监测监管。针对环境风险源单位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4.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启动本预案:

(1)因环境污染造成非生产人员伤亡的;

(2)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遭受严重污染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存贮、销售、使用过程中造成突发环境污染的;

(4)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可能造成较大或较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的;

(5)放射源因丢失、泄漏、被盗造成失控的;

(6)危险废弃物在处置、贮存、运输过程中因非正常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7)因污染物非正常排放引起纠纷,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8)其它原因造成较大(含较大)以上环境污染的。

4.2接报与报告

4.2.1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

4.2.1.1局行政值班室67189232和12369环保热线接报后经初步信息核实(核实内容包括污染源位置、污染源基本情况、周围环境及敏感点情况、目前现场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分别报经局值班领导、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后,通报局应急办及事发地县(市、区)环保局。一般环境违法举报转由12369按正常工作程序办理。

4.2.1.2应急办接报后,按污染物初步分类向局应急领导小组相应分管领导报告,并通知县(市、区)环保局赶赴现场。

4.2.1.3涉及人员伤亡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立即向局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按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示立即启动局应急预案,并上报郑州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同时通知污防处、监测处、核与辐射管理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市危废中心及其它相关单位赶赴现场,在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按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 2.1.4涉及跨区域、流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及可能对河流、湿地、饮用水源地造成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向局分管污染防治领导报告,按局分管领导指示开展工作并通知污防处、监测处、核与辐射管理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市危废中心等单位赶赴现场,现场处置组组长单位为污防处,根据工作需要,其它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 2.1.5涉及核与放射源和化工、医药、农药等危险废物、废渣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向局分管危废管理工作的领导报告,按局分管领导指示开展工作并通知核与辐射管理处、污防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危废中心等单位赶赴现场,现场处置组组长单位为核与辐射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其它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 2.1.6其它污染事故向局分管环境监察工作或主管应急局领导报告,按局分管领导指示开展工作并通知污防处、监测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危废中心等单位赶赴现场,现场处置组组长单位为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或郑州新区环境监察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其它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 2.1.7各参与应急现场处置单位到达现场后,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初步判断事故规模和级别,由局应急办汇总信息后,向局分管领导汇报。

4.2.1.8当事态特别严重,超出我局应急救援能力或污染范围超出我市管辖的行政区域时,或需相关单位配合的,经局应急领导小组同意,以市环保局名义向郑州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请求上一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环境应急预案,或协调相关部门配合。

4.2.2报告内容及方式

4.2.2.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4.2.2.2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相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置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4.2.2.3初报内容。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4.2.2.4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4.2.2.5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3应急响应

各应急小组到达现场后按照相应的应急职责和专项预案,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4.3.1应急办做好应急指挥部与各应急小组之间的联络、协调工作。

4.3.2监测防控组依据现场监测情况、污染现状、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向应急现场总指挥提交监测结果、结论分析报告和污染物扩散趋评估分析。

4.3.3现场处置组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原因、污染种类、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发展趋势等,结合现场情况,提出处置方案,并由组长单位负责人向现场总指挥报告,指导和督促事发当地政府做好污染处置工作。

4.3.4若现场情况复杂,处置方案需论证才能实施,经请示应急现场总指挥由应急专家组召集相关专家,迅速对污染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向应急领导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

4.3.5若事故危害属性单一,危害规模和影响范围不大,事发当地政府有能力处置时,局分管领导可派督导组(一般由对应现场处置组组长单位承担)或根据工作需要增派监测等技术力量,指导和协助事发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6后勤保障组做好现场的物资保障。安排现场所需的车辆,提供通讯器材以及必要的现场办公条件。

4.4.信息发布

应急信息组及时收集汇总信息,对收集的信息交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由应急信息组协助政府或经政府授权后统一对外发布,同时负责向媒体做好解释工作。

4.5应急终止

4.5.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5.2应急终止程序

4.5.2.1现场各应急小组成员单位随时将事故现场情况向应急现场总指挥汇报,应急现场总指挥根据上报情况,依据应急预案中应急终止条件,下达此次环境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4.5.2.2应急状态终止后,监测组继续进行环境监测,直至恢复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再继续进行,并向应急现场总指挥请示同意后可停止监测。

5.后期处理

5.1 现场的后期处理

5.1.1 协助当地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5.1.2各应急小组成员参与对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调查、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5.1.3 监管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污染现场的污染物进行清除,并恢复环境原貌。

5.2 应急过程评价

局应急领导小组参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的事件评价,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包括:

5.2.1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过程纪录;

5.2.2 现场处置组、监测防控组及各专业应急队伍的总结;

5.2.3 应急领导小组掌握的应急过程情况;

5.2.4环境应急处置的实际效果;

5.2.5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公众反映等。

5.3 应急总结报告

局应急办及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环境应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5.3.1环境事故等级;

5.3.2 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

5.3.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5.3.4 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3.5 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响应程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5.3.6 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是否正确、及时;

5.3.7好的做法、措施或存在的问题、漏洞;

5.3.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事故总结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建设

根据我市行政区域特点和环保工作需要,建设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细化队伍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加强与专业队伍互动演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

6.2设备维护

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各应急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应急监测、通讯仪器及交通运输设备,确保保持良好的状态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6.3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

按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结合实际,储备相应应急物资,购置便于携带和野外操作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配备应急工作所需防护器材。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模拟演习,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锻炼应急队伍,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保证。

7.2应急培训

根据环境应急工作的需要,结合担负的任务,大力宣传普及应急知识,建立培训制度,对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各级组织和人员明确职责,熟悉程序,掌握各类污染物和污染事件处置的方法等。

7.3责任和奖惩

7.3.1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由单位或建议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应急救援、处置突发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严防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救援、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的。

(4)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污染事件真实情况,延误救援、处置的;

(2)玩忽职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盗窃、贪污、挪用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4)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其他危害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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