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8-00019
  • 郑州市民政局
  • 社会救助
  • 2018-05-30
  • 2018-05-30
  • 通知
  • 郑民文〔2018〕65号
  • 2018-05-30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经开区社会管理服务局,郑东新区、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低保工作,按照“户籍、收入、财产”三要素精准认定低保对象,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郑政〔2014〕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家庭收入认定范围

家庭收入是指救助申请家庭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交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一)工资性收入。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家庭所接受的来自国家、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各种转移支付以及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政策性生产补贴,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六)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保健金;

2、见义勇为人员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者,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4、高龄津贴;

5、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6、人身伤害赔偿金、抚恤金,丧葬抚恤金;

7、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8、按规定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

9、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共五险)、住房公积金;

10、“十三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1、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2、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二、家庭收入核算方法

(一)工资性收入核算。按实际工资收入计算。对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的务工人员,其工资性收入难以核算或本人无法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间断性就业的,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按照连续6个月的收入平均金额计算家庭收入;不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依据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平均30天计算每天工资收入,再按每月出勤20天计算每月工资收入。

被拖欠的工资和退休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应计入收入,但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生活确有困难需要救助的,在申请救助时,可按实际收入计算。被拖欠的部分付清后,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停止相关救助。

(二)从事个体经营收入核算。对无营业执照的小超市、代销点、个体流动摊贩等个体经营人员,其收入无法界定或本人无法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三)土地出租、流转收入核算。土地出租、流转的按照土地实际租赁、流转的合同(协议)价格计算。无法核算或本人无法提供相关租赁手续的,按当地公布租赁、流转的价格计算。

(四)种植收入核算。对从事农业生产,种植农作物、果蔬、林木等,按照实际纯(净)收入计算。

种植纯(净)收入=亩产量×价格×亩数-生产性支出。

(五)养殖收入核算。养殖鸡、鸭、鹅、猪、马、牛、羊等按照养殖的个数计算实际纯(净)收入计算。

养殖鸡、鸭、鹅等10只(不含10只)以下及养殖猪、马、牛、羊等2头(不含2头)以下的不计算收入,也不计算支出。

养殖纯(净)收入=养殖数量×价格-养殖支出。

(六)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保障标准×2)以下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赡养、扶(抚)养费按超过部分除以赡养、扶(抚)养负担人数计算。

赡养、扶(抚)养费=(家庭总收入-当地低保标准×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赡养、扶(抚)养负担人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

   (七)集体经济股份分红收入核算。集体经济股份分红原则上按当年度分红收入计算,一时无法核算的,按上年度同期计算。

   (八)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的,如果有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将当年土地收益计入家庭总收入。

(九)因特殊原因(如照顾重病、重残等生活不能自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妇女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等),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可以认定1名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法就业或参加劳动,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收入核算结果运用

(一)城市低保。根据核算的家庭月人均收入,按照月人均收入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低保对象的低保金。

(二)农村低保。农村低保标准减去核定的人均月纯收入之差大于农村低保标准60%的,按A类低保确定;大于40%小于等于60%的,按B类低保确定;小于等于40%的,按C类低保确定。

(三)其它救助。根据核算的家庭月人均收入,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救助。

四、有关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把进一步做好收入认定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全省关于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的重要抓手,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周密安排,认真组织,确保实效。

(二)严格规范程序。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认定要在“民主评议”环节之前进行,收入认定结果要作为民主评议环节的重要依据,严禁根据农村低保类别(A、B、C三类)先定后算倒推申请家庭收入。

(三)认真组织实施。要结合城乡低保年审和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对原低保家庭收入重新进行核算,家庭收入核算由乡镇(办)组织实施,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核算工作,入户核查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收入核算结束后,参加核算的乡镇(办)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和救助申请家庭户主必须在《郑州市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核算表》上签字确认,作为低保档案留存。收入重新核算工作要于2018年10月前完成,7月1日以后,新申请救助的困难家庭,要认真核算收入并规范填写《郑州市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核算表》,并存档备查。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做好督查工作,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对家庭收入核算进行抽查,确保收入核算客观、公正、准确,避免认定工作主观随意、流于形式。


                        

 

郑州市民政局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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