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9-00075
  • 郑州市民政局
  • 社会救助
  • 2019-03-29
  • 2019-03-29
  • 通知
  • 郑民文〔2019〕22号
  • 2019-03-29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金水区、二七区、登封市、荥阳市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积极探索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放管服”改革5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金水区、二七区、高新区、登封市、荥阳市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原来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提高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服务水平,优化审核审批程序,提高救助时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探索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审核审批程序,优化审核审批流程,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明显提升救助精准化水平,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会救助服务。

三、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宣传动员。2019年3月1日至4月30日,县级民政部门在搞好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起草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方案,经市民政局审阅同意后上报本级政府,由县级政府以正式文件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办),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受理、审核审批各阶段工作重点。试点单位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机构,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安排部署,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积极推进,组织实施。2019年5月1日至9月30日,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方案和任务要求,全面组织实施。要通过督促指导和深入调研等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对每个阶段的工作要认真总结,及时反馈相关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

(三)总结评估,深化提高。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县级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全面分析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基本形成规范的审核审批操作流程,并将经验做法上报市民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办事处)试点工作,是新时期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益尝试,是落实“放管服”要求的有效措施,是切实提高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精准度和审批时效、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快捷服务的现实需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办事处)试点工作的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大胆尝试,勇于改革,优化程序,抓出实效。

(二)明确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管负主体责任,制定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做好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按照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提交的最低生活保障名单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救助金;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报表统计。

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审批负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第一责任人。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包括受理申请、组织入户调查、发起核对、民主评议、低保对象公示、档案管理、政策宣传、将低保对象名单提交县级民政部门等。

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审核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申请,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工作,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三)规范流程。1.受理申请。凡具有郑州市户籍的困难家庭,都可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城乡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也可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委托申请点,受理困难群众的低保申请。2.审核审批。乡镇(街道办事处)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审核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进行审批;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低保公示栏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签批,并将签批结果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示栏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搞好培训。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定期对低保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帮助他们熟练掌握政策规定,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为顺利推进低保审批权限下放提供有力保障。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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