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7-00147
  • 郑州市民政局
  • 社会救助
  • 2017-12-30
  • 2017-12-30
  • 通知
  • 郑民文〔2017〕176号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经开区社区管理服务局,郑东新区、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郑州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30日

 

郑州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提升工程的通知》(郑政办文〔2017〕67号)有关精神,确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提升工程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省、市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有关要求为指导,通过实施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提升工程,构建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体系,有效增强供养服务机构安全防护水平,全面提升供养服务机构综合供养能力,不断满足特困供养人员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二、目标任务

从2018年开始,在全市实施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提升工程。到2019年底,全面构建“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区域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委托代养”的供养新模式,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能力达到50%以上,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全部达到民政部规定的二星级以上标准。

    三、建设要求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坚持新建、改建、扩建相结合。新建农村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 50340-2016和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综合提升改造的农村中心(区域)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提升工程的通知》(郑政办文〔2017〕6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5〕112号)有关要求进行改扩建。建设过程中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积极争取政府支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制定方案、统一建设标准、统一配套用具,既要保障其基本需求,又要着眼长远发展,突出个性特色。建设项目验收指标见附表,附表所列内容及分值将作为市级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综合提升改造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于 2018年6月底前完工,新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2018年内开工建设,2019年10月前竣工投入使用。

四、规范管理

2018年7月,各县(市、区)要分别选定一所综合提升改造后投入使用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进行试点,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2017)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5〕112号)规定,规范服务管理,2019年年底前扩展到全市所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全面提升供养机构服务质量。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统一制定完善本区域内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认真建立落实岗位责任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环境卫生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和日常管理、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实现标准化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提升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提升工程顺利实施。

(二)注重部门协同。县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强化责任意识,搞好部门协作,主动协调财政、发改、住建、规划、消防、编制、国土、卫计等部门,做好方案设计、规划立项、检查验收等各项工作。实施综合提升工程后,验收合格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均要进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登记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确保资质具备、手续完善、证照齐全。

(三)科学统筹安排。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期间,既要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又要保障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对于撤并转型、升级改造的供养服务机构,要妥善安置供养对象,确保供养对象生活质量不下降,人身财产安全有保障。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督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项目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建设质量符合设计标准,资金使用科学透明,施工过程规范安全,施工进度符合预期。

附:郑州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提升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指标


附件:






郑州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提升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指标
序号内容指 标 要 求验收分值
1综合指标屋面无渗漏,墙面无脱落,地面无下沉,墙体不开裂,院区无旱厕,水电设施无老化,生活用具无缺损,安全防护无隐患,供暖设施无缺失,卫浴设施无残损,房间空气无异味。共15分;其中1项不符合要求扣1.5分
2起居室起居室面积适宜,供养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自理、部分失能供养人员的房间不超过4张床位,失能老年人的房间不超过6张床位;居室统一配备床、桌、椅、柜、被褥等生活必备用品,居室内未设卫生间的要配备脸盆架;安装呼叫器、烟感报警、取暖降温设施;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电视、广播、阅读等用品;配备的用具要安全耐用、绿色环保;室内电线应为暗线无裸露;地面使用防滑材料;门窗要牢靠坚固,并安装防蝇窗纱;墙面要统一进行粉刷,需吊顶处理的要选择耐火材料;居室门口应悬挂入住人员姓名指示牌,包括照片、姓名、姓别、出生日期、入院时间等。共10分;1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其中呼叫器、烟感报警器任1项不合格,此项不得分
3厨房餐厅厨房餐厅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墙面应镶贴磁砖;厨房应配备不锈钢组合橱具、冰柜、蒸箱等厨房现代化设备;餐厅应能满足全院人员就餐需要,清洁卫生;餐厅悬挂制度牌、食谱公告栏;统一配备桌、椅、消毒碗柜、食品留样柜、防蝇设施,设立取餐窗口、流水洗碗池。共8分;厨房、餐厅各4分。其中1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4公共浴室公共浴室面积适当,男女分设,通风保暖,满足需求;沐浴间要安装安全扶手、取暖设施、铺设防滑层(垫),墙面粘贴磁砖,具备条件的要安装洗浴座椅或专用沐浴床椅,配备衣柜(架)、休息长椅等必要设施;浴室用电要符合安全规范。共4分;其中1项不符合要求扣0.3分
5盥洗室起居室应设置卫生间,条件不具备时,多层建筑应在每层设置1-2个盥洗室(含洗漱间、卫生间);独立公厕距离供养人员居室一般不超过100米,男女分设,洗漱间应单设;卫生间采用水冲式,安装洗手池(盆),座(蹲)便器相邻墙面设安全扶手、应急呼叫设备;地面采取防滑措施,墙面粘贴磁砖。共5分;其中1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6活动室应满足老年人文化娱乐需要,可一室多用,也可分设;配备适量的娱乐健身器材;悬挂安全管理制度牌;营造健康氛围。共4分;其中1项不符合要求扣0.5
7洗衣间内部设置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配备洗衣设备;有条件的设置室内晾晒场地。共2分;其中1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8储藏室面积适当;内设储物架,按实际供养床位配备个人储物袋;室内悬挂制度牌,建立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共3分;其中1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9医务室医务室设立应符合卫生计生部门要求,配备一般性的诊疗设备、灭菌设备、药品柜及常用药品,悬挂转诊、药品登记分发、健康教育、人员职责等制度牌。共5分;其中1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10门卫    值班室敬老院应设置门卫值班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值班室室内悬挂制度牌;安装监控、呼叫、烟感、安全用电智能管理控制系统;配备电脑、电话、桌椅等办公用品;配备自身安全防护装备。共6分;其中1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11办公室满足日常办公需求;悬挂制度牌;配备办公桌椅、电脑、电话、档案资料柜等。共4分;其中1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12多功能  会议室能满足会议活动需求,悬挂制度牌;配备会议桌椅及必要设施,有条件的配备大屏幕电视及投影设备等。共4分;其中1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13无障碍   设施院区道路及相关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出入和通行的厅室、台阶、走道地面,应做到平整、防滑;台阶、坡道、走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的需要。共4分;其中1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
14消防安  全设施消防安全设置应符合消防及用电安全相关要求;应有微型消防站;公共场所监控无死角;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照明和灭火器材,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老年人能接触到的各种设备无尖角凸出部分;电气线路宜埋管暗敷,并设置安全用电智能管理系统和漏电保护装置。共6分;其中1项不符合要求扣0.5
15院容院貌院落相对独立;布局合理,生产、生活区分设;院容、院貌美观整洁,绿化率应达到60%以上,生活区地面平坦防滑;室外活动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配置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院墙粉刷颜色要协调统一,营造敬老爱老孝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氛围;院区内设置路灯、晾衣场,有条件的地方可在院内设置凉亭等建筑小品;院区道路硬化,应能保证救护车及消防车到达供养对象生活居住的每栋建筑。共10分;其中1项不符合要求扣1
16相关手续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共10分;其中1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
17特殊护理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设置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护理区域,有专门护理人员,有康复治疗能力。共10分,设立合格得分
说明
  1. 农村中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验收指标为全部17项,分值110分,得分85分(含)以上视为合格;农村区域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验收指标为前16项,分值100分,得分80分(含)以上视为合格。

  2. 所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全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任一项未完成的视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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