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64号)
(二)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共6类,分别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三)医疗救助享受期限
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救助对象待遇享受时间从身份认定之日起开始享受。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四)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1)资助参保
对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95%的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的资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50%的资助。
(2)医疗救助标准
按救助对象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如下报销政策:
救助对象 | 门诊救助 | 住院救助 | 年度救助限额(共用) | ||
起付 标准 | 救助 比例 | 起付 标准 | 救助 比例 | ||
特困人员 | 无 | 100% | 无 | 100% | 5万元 |
低保对象 | 50% | 70% | |||
返贫致贫人口 |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30% | 3500元 | 65% | 2万元
| |
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9000元 |
注:门诊救助病种(9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五)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倾斜对象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最高支付限额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 | 0.5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 | 65% | 无 |
10万元以上部分 | 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