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高龄老年人优待水平,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敬老补助费等统一为高龄津贴。
第三条 年满80周岁及以上,具有本市户籍或属驻郑军队离退休人员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政策。
第四条 高龄津贴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作为始发依据,从年满80周岁的次月起计发。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津贴;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高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高龄津贴。
第五条 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共同负责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发放,其他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六条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第七条 推行高龄津贴申请线上线下结合,发放全程网上办理。各级民政、人社部门要建立按月对接的信息共享机制;财政、公安、大数据、卫健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信息比对、资金管理、发放及监督等工作,推进高龄津贴应发尽发。
第二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已办理我省社会保障卡的老年人无需申报,免审即享。未办理我省社会保障卡的老年人应尽快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障卡之前需要申请,申请采取线上和线下申请两种途径,线上线下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线上申请:未办理我省社会保障卡的老年人,自年满80周岁前1个月起,可通过“郑好办-亲清在线-高龄津贴”提出申请。
线下申请:未办理我省社会保障卡的老年人,自年满80周岁前1个月起,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银行卡卡号。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符合高龄津贴条件的驻郑军队离退休人员,由其关系所在的单位集中到街道(乡镇)进行信息登记。
第十条 高龄津贴因年龄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审核全程通过“郑好办”办理。社区(村)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经系统报至街道(乡镇)、区县(市)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大数据局负责郑州市高龄津贴信息平台的维护工作,建立我市老年人信息数据库,民政、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应及时提供高龄老年人异动信息。社区(村)工作人员发现老年人异动情况后也应主动更新或添加异动信息。
第十三条 高龄津贴信息平台根据经过核实的高龄津贴登记信息,在每月的5号之前生成发放清单,按照属地原则,推送至高龄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高龄津贴原则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统一发放。在每月的10号前,将上月高龄津贴发到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卡。
第十五条 因老年人及代办人申报不及时造成遗漏的,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从符合发放条件次月起补发。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的,迁出区县(市)应当根据公安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市的,可以按照政策和程序重新申请高龄津贴。
第十七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市内跨区县(市)迁移的,不需要重新提出申请。迁出区县(市)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迁入区县(市)自落户次月起发放。
第十八条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自亡故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四章 资金和人员保障
第十九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要为每个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各设置1名高龄津贴专岗人员,专职负责高龄津贴的登记、审核、发放工作,确保高龄津贴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除省级资金外,剩余资金由市和各开发区、区财政各承担50%,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编制市级匹配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安排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应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市大数据局要不断完善高龄津贴信息平台大数据比对系统,提高高龄津贴发放精准度。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民政、人社部门是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信访投诉的处理,做好高龄津贴发放抽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乡镇)应做好本辖区内的高龄津贴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高龄津贴惠老政策宣传,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社区(村)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积极协助有需要的老年人申请高龄津贴,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在高龄津贴发放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大数据局应实时更新高龄津贴信息平台数据,对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情况进行数据比对。经调查核实,确因系统数据交换等原因造成错发的,由县级民政、人社部门提请相关部门免予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以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经查证属实的,由街道(乡镇)予以纠正并追回被骗取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文件,扩大高龄津贴的范围,提高高龄津贴标准。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所需的资金由本级政府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16〕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