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15〕3825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新郑市阳光港湾住宅小区五期建设项目的请示》(豫文物〔2015〕39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新郑市阳光港湾住宅小区五期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二、所报方案尚需做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应调整该项目的建筑布局,将建筑布设在郑韩故城Ⅱ类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可能埋藏区内,不得在郑韩故城Ⅰ类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同时,应严格控制建筑规模、体量和高度,优化外观设计,注意与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应严格控制项目施工范围,且不得在遗址保护范围和Ⅰ类建设控制地带随意取土、修建施工便道、搭建临时建筑及堆放施工渣土。
(三)补充项目施工过程中文物临时性保护的具体措施。
三、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在新郑市阳光港湾住宅小区五期建设项目的拟建区域进一步开展全面的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请你局加强管理,确保工作质量和工地安全,遇有重要发现,请组织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保护方案,并报我局批准后实施。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四、待考古工作结束后,请你局指导设计单位根据考古结果和文物保护的需要,进一步优化项目选址方案,经你局核准后实施。
五、施工中,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做好对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管,并督促工程部门切实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