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3-00266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
  • 2023-12-12
  • 2023-12-12
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伤预防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完善工伤预防标准体系,健全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河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郑州市工伤预防项目管理细则(试行)》,适用于本市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2日        





郑州市工伤预防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预防项目管理,促进工伤预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和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项目申请单位、项目实施机构、线上培训平台、线下培训机构、第三方机构、相关专家等工伤预防项目参与者,均须严格执行本细则,按要求在郑州市工伤预防云平台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工伤预防项目的申报、确定、采购、实施、评估、验收等工作,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论证、集体决策;公开公平、依法合规;谁提出、谁组织实施、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

第四条 工伤预防项目费实行预算管理,专账核算,总额控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3%。

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但最多不得超过统筹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5%。

市社会保障经办部门按照要求测算下年度工伤预防费使用金额后,书面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市工伤预防联会议召集人审批后,并按程序上报。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信、城乡建设等工伤预防工作联席机制成员单位,根据近三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行业、企业、工种、伤害类型等情况,经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统筹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9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程序、材料、绩效目标等。

第六条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对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开展的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活动,包括媒体宣传、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品制作或购买、工伤预防安全展示等。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对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进行工伤预防知识、政策、技能、案例培训和相关资料制作、购买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预防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郑州市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鼓励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带动本行业中小微企业共同实施工伤预防项目。

面向社会、中小微企业、重点用人单位、重点区域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工作需要提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资金预算。

县(市、区)人社局根据下年度市工伤预防重点宣传培训内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资金预算等情况,提出项目申请。

申请单位根据每年重点领域公告时间通过郑州市工伤预防云平台申报,也可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现场申报。

第八条 申报下年度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应有详实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项目背景(近三年参保信息、工伤发生率、基金支缴率、主要危险源点等)、实施条件(硬件设备、软件条件、技术条件、人员条件等)、实施对象、绩效目标(宣传对象知识知晓率、培训对象考试合格率、用人单位满意度等)、实施方案(项目内容、技术规范、活动安排、实施计划等)、预算清单等内容,填写《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相关部门批准的登记(注册)证;

(二)《郑州市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

(三)工伤预防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关于工伤预防项目费用测算的说明;

(五)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资格声明材料;

(六)申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开展项目所必需的设备、信息技术等材料;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涉及第三方出具证书证明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计划直接实施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还应提交具备开展项目的组织机构证书,相应的场地、技术人员和设施等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工伤预防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项法规政策,申报主体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在郑州市合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依法参加郑州市社会保险、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条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线上、线下预审,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预审通过后5日内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情况及预算,报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阅,根据轻重缓急项目,确定面向社会及中小企业项目与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申请项目费用分配比例。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按规定从工伤预防专家库中抽取5名专家组成初审和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独立完成项目初审和评审工作。可采用书面评审、集中评议、公开评审和集中答辩等方式随机进行专家及项目双抽签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初审专家组按照《郑州市工伤预防项目初审标准》,采取线上、线下联审的方式,对申报单位的申报主体适格性、形式要件符合性、申报项目符合性、其他指标等材料进行审核,专家组合议形成项目初审意见,填写初审意见表并签字,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可参加工伤预防项目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专家组按照《郑州市工伤预防项目评审标准》,对申报单位的项目基本情况、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条件、绩效目标、费用预算、实施计划方案等内容进行论证评审,专家组合议形成项目评审意见,填写评审意见表并签字确认。

评审项目总的合规费用超出年度项目总预算费用时,按照超出比例数计算统一核减后报审。

评审项目总的合规费用未超出年度总预算费用时,按照实际评审合费费用报审,原则上不得追加其他项目及金额。

第十五条 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依据项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根据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研究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党组会议研究审核通过,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市工伤预防云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期满无异议的项目下达工伤预防费拨付通知。

公示期内联席会各成员单位对反馈问题进行解答和查证,经查实存有虚假问题的单位取消纳入下年度工伤预防项目资格。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实施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工伤预防费拨付预付款通知及郑州市工伤预防项目评审审批表,并书面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年度工伤预防项目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增加)项目时,须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同意。调整(增加)项目或变更采购品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确定及实施材料上传至市工伤预防云平台。

第十八条 列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周期原则上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  项目采购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条件,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均可作为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三)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及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五)营业范围含安全培训、职业病防治或广告宣传等相关内容;

(六)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面向社会、中小微企业、重点用人单位、重点区域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符合条件要求的服务机构中组织项目采购。

项目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按照政府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由符合条件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按照政府招标相关规定采用相应招标方式,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可直接与委托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协议)。自行组织完成的零星项目,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内控管理、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纪检监察、基金财务、基金监督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应有相关的培训、教育机构;

2. 具有一定数量的从事安全生产、工伤预防培训教育、职业健康培训教育的专兼职师资人员;

3. 具有相应的培训、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等。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行业协会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只能针对本行业协会内的小微企业会员单位开展,项目按单一来源方式向行业协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项目、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申请实施项目与中标单位签订服务合同,报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伤预防项目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项目、约定数量、服务质量、完成期限、费用支付标准、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解除或终止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线上培训项目采购的线上培训平台须有完善的线上学习、系统管理、政府监管、安全运维等功能,须与管理平台实现技术对接,满足实时上传培训数据及监管方调取数据要求。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协议实施机构在项目实施前应制定详细的宣传、培训实施方案及推进计划(包括宣传、培训的分项目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分项目所需经费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和领导审核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第三方实施机构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统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将招标(采购)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服务协议、项目实施方案及推进计划等上传至郑州市工伤预防云平台,并在云平台上添加完善拟开展分项目计划。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实施机构中标通知书、实施方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党委会审核通过意见后,应于15日内签订服务协议并支付50%的项目首付款。

第二十七条 申请工伤预防项目预付款需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立项确认表;

(二)项目服务合同(协议);

(三)项目实施方案(计划书);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除按规定提供原件的材料外,其余材料提供复印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阅后并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和承担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义务,建立培训档案,完善财务制度,严格费用支出,实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全过程痕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伤预防宣传培训项目全程实施线上管理。按照分项目准备、实施、小结三个环节录入市工伤预防云平台。

(一)开展线下培训时,项目实施机构须提前熟悉郑州市工伤预防云平台的各项功能及应用方法;按照系统操作指南,添加并调试网络摄录设备,完成与管理平台对接。

(二)实施线上培训时,项目实施机构须选择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订服务协议且实现技术对接的工伤预防线上培训平台,并根据监管要求协调线上平台配置监管参数。

第三十条 项目协议机构按照拟订方案实施前,需要制订详细的分项目培训、宣传通知,编制分项目费用预算,应提前一周向郑州市工伤预防云平台上传如下资料:

(一)培训类

1. 《工伤预防培训分项目通知》和《工伤预防费使用预算计划表》。通知包括开班人员类型、岗位(工种)、人数、培训内容、学时(含线上和线下)、时间、地点等。

2. 培训实施相关资料,如教材、课件、音视频等。

3. 项目实施机构网络监控、录像设备、投影仪等硬件设施的实景拍摄图片。

4. 项目管理人员、师资等相关材料。

5. 其他应留存的资料。

(二)宣传类

1. 《工伤预防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和《集中宣传项目费用预算计划表》。通知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发放的宣传用品等。

2. 动漫类宣传品制作、投放,《工伤预防宣传项目方案》包括宣传作品(材料、物品)投放(刊播、发放)的时间(时段、时长)频次(场次)、对象等。

3. 拟投放(刊播、发放)的宣传作品(材料、物品)样本,包括图文、影像、音频、视频等材料。

4. 各类宣传资料(纸质、音频、视频等)的样本、宣传物品的规格等指标文件。

5. 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协议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建立完整的项目实施档案资料,如影像、文字、表单、数据等培训、宣传资料,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记录,作为项目验收的材料依据之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适时向市工伤预防云平台上传资料包括:

1. 实施培训时,应实时采集宣传培训现场录像、照片;参训学员进行签到和签退及实名制考勤信息等佐证材料。

2. 培训组织考核试卷原件、汇总成绩表;问卷调查表原件、统计汇总情况等与考核结果或问卷调查相关的资料。

3. 实施宣传项目时,利用云平台上传采集宣传作品(材料、物品)投放(刊播、发放)的记录、效果反馈等原始佐证材料。

4. 宣传活动现场视频、照片,参加活动人员签到情况,宣传用品发放记录等佐证资料。

5. 宣传、培训项目所产生的各类相关费用清单、明细及与费用清单对应的财务票据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 分项目实施完毕后7日内将分项目证明材料、费用发票及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小结)上传至郑州市工伤预防云平台。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5日内,完成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项目评估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评估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自评报告;

(三)项目内部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过程及其成果的有关书面或者音像资料、货物交接凭证、第三方机构的证明等;

(五)其他与项目完成情况有关的资料。

项目自评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周期、实施方式、实施内容、经费使用情况、宣传培训成效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协议实施机构应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项目实施进展与费用使用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五条 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可根据需要调取管理平台数据、查验监督评估报告,必要时进行现场督导。

第三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预防项目招采资料、项目服务协议、项目实施方案(计划)、监管要求等材料,制定详细的《现场督导实施方案》,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上传至管理平台。

第三十七条 现场督导可采用定期现场勘查、座谈、问卷调查、电话随访、平台核验等手段进行,现场督导组由2名工伤预防成员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现场督导人员须事先填写《督导人员承诺书》,可用水印设备采集项目实施现场照片、音视频等资料,上传至管理平台。

现场督导人员携带《现场督导工作底稿》,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情,留存相关图文材料,提出整改意见,填写督导报告表。经项目实施机构签章确认并上传至云平台。

项目协议实施机构根据督导人员提出整改意见,限时整改,并向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现场督导人员及时跟进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现场督导,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类项目

主要对培训项目服务协议约定的培训时间、人员(人数)、内容、学时、效果进行检查督导。

1. 培训教材、课件、音视频等教学资料的实用性、专业性、针对性。

2. 授课人员资质和授课效果,包括资质证书、专业造诣、授课经验、授课效果等。

3. 培训过程情况,包括安排合理性、出勤情况、现场秩序等。

4. 培训效果评估,培训对象考试合格率、单位满意度等。

(二)宣传类项目

主要对宣传项目服务协议约定的质量、数量、效果等指标进行监督检查。

1. 宣传作品(材料、物品)的专业性、艺术性、创新性、适用性等。

2. 宣传作品(材料、物品)的视频规格(分辨率、帧率)、音频规格(音乐音效)、色彩表现等技术指标。

3. 宣传作品(材料、物品)投放(刊播、发放)的时间(时段、时长)频次(场次)等数量指标。

4. 宣传效果评估,宣传的覆盖面、知晓度、满意度等。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各项目实施单位的实施方案计划,实行工伤预防项目全过程线上监管。对项目协议实施机构报送项目实施材料的完成性、预算的规范性、时间的合理性进行核准,并对报送的分项目证明材料进行在线监测。

第四十条 对项目已实施未如实、及时报送材料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责令项目实施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暂停该分项目或扣除该分项目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对数据有误、材料不实、未按标准实施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督促项目协议实施机构限期整改纠正,实施过程中未按时整改的责令其停止实施,分项目结束后未按时整改的扣除该分项经费。

第四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线上和现场设立投诉举报信箱,按照分项和结项问题进行梳理,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收集汇总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宣传、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通过公示栏、单位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章  项目评估验收

第四十四条 对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聘请专家根据服务协议,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会同统筹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等适当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伤预防项目,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第四十五条 聘请专家进行评估验收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抽选5名工伤预防专家组成评估验收组,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和综合评分等方式,按照《郑州市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标准》及合同(协议)确定的绩效目标独立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进行工伤预防项目验收须有专业审计人员参与,并对项目费用支出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评估验收方式分为评审验收和结项验收两种。

评审验收是指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采取召开评审会议、实地考察等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对完成质量、效果等进行评价后形成验收意见。

结项验收是指工伤预防项目完成后,根据合同完成情况直接形成验收意见。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评审验收形式进行;其他项目一般采取结项验收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 项目评估验收资料(管理平台已有的材料不必重复上传)

(一)工伤预防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自评报告及项目确认表

(三)所有与项目有关的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相关文件、签订的服务协议等材料;

(四)宣传培训通知、邀请授课函件或者有关批件、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表;

(五)宣传、培训实施相关资料,如教材、课件、音视频、试题库(试卷)等;线上、线下培训档案,包含学员个人身份信息、学习课程清单及学时记录、考试成绩等;宣传物品(资料)的规格、性能、质量等指标文件,以及发放的方式、数量、记录、影像等佐证资料; 宣传作品的样本(纸质、电子、音频、视频等)文件,以及投放(刊播)的媒介、时长、时段、频次、影音像记录等佐证资料。

(六)现场督导工作底稿,整改情况佐证材料。

(七)招投标材料、影像、原始明细单据和电子结算单凭证、各类费用清单、票据及审计意见。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需要提供的材料。

工伤预防工作联席机制成员单位自行组织完成的零星项目,提供相关图文佐证材料。

第四十八条 工伤预防项目要保证实施效果,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

宣传项目绩效目标为按时完成工伤预防宣传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并在既定目标范围内宣传全覆盖。

培训项目绩效目标为按时完成工伤预防项目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参训单位或职工满意率大于80%,培训对象的考核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第四十九条 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项目实施单位能够按照工伤预防项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供服务的,应验收合格。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一)项目实施单位未按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方式等履约的;

(二)履行约定的项目未按协议或者合同完成或其适用性、合理性、专业性等情况出现重大偏差的;

(三)其他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第五十条 验收结束后,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管理平台清点、归集上述资料,确保档案完整。

第五十一条 对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过程监督管理及项目评估验收中产生的专家劳务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验收费用等费用,由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从办公经费中支出。

第五十二条 评估验收报告需要包括项目执行基本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评估验收结论等内容,并由第三方评估验收机构、聘请的相关专家盖章或者签字。

第五十三条 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评估验收专家组评估验收意见确认项目是否验收合格,并进行公示。项目评估验收意见作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费用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的参考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项目评估验收合格意见后,应于15日内支付尾款。

第五十四条 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伤预防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包括项目名称、分项目数量、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量、经费支出、宣传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五条 工伤预防项目费用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河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各项支出须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工伤预防实施项目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进度支付款项。市工伤预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自行组织完成的零星项目,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支付款项。

第五十六条 工伤预防宣传培训项目预算,宣传项目、培训项目分别原则上按申报总额的4:6比例进行预算,宣传项目最高不得超过总额的50%。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项目的预算编制参照人社经办管理规定和郑州市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在规定支出范围和预算内据实列支。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项目的预算编制参照《郑州市财政局、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机头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行〔2017〕8号)规定的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培训费用(师资费除外)包含场地费、交通费、教材费、资料费、伙食费、辅助耗材费、设备租赁费等,培训费为210元/人.天,每半天最多安排4课时,每课时不低于45分钟。培训费用根据实际参训人数拨付。

线上培训分为通过平台观看录制课件和线上平台直播培训。观看录制课件按照每人每课时不超6元;线上直播培训按照每人每课时不超12元。每半天最多安排4课时,每课时不低于45分钟。培训费用根据实际参训人数拨付。

用人单位开展工伤预防培训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实需要住宿的,应当在工伤预防培训实施方案中说明原因,按照不超过240元/人.天的标准列入工伤预防费使用预算,待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实际参训人数据实拨付。

第五十七条 市工伤预防云平台管理服务费用按照平台招标合同约定金额从工伤预防费列支。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的线上培训学习按照年度计划培训学习人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下年度工伤预防费列支。线上培训项目占总培训课时的30%。

第五十八条 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宣传、培训费用报销,应当提供本单位项目宣传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宣传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等凭证。

师资费用报销,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郑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实施过程中经批准变更的宣传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及备案审批材料。

项目实施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弄虚作假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报销工伤预防费用、支出时,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以下凭证视为合法凭证,准予使用工伤预防费报销:

1. 税务机关批准的带防伪水印底纹和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税务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2. 财政机关批准并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据(邮政、银行、铁路的各类带印戳的收据、支出证明单)。

3. 加盖供货单位或提供劳务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且清晰可见。

4. 发票抬头要求填写项目实施单位名称。且票面金额大小写一致、内容填写完整,备注为工伤预防宣传或培训项目。

5. 供货单位提供明细清单需要填写单位、数量、金额等清楚,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六十条 工伤预防项目财务支出审批各环节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在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各经办人将发票等原始单据分类续时贴在粘贴单上,按项目填好费用报销单。具体经办人报项目负责人审核后,交由公司或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项目需要协议机构和项目申请单位一并签字确认。填写报销单应注意:

1. 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

2. 报销单打印或应使用蓝黑碳素笔严格按报销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

3. 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

4. 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要求与取得发票相符。

第六十一条 工伤预防费超过2000元支出需要通过对公账户转账,评估验收时提供转账凭证。

第六十二条 项目实施申请单位使用本单位设备、场所的,印制宣传培训资料时收取材料费用、打印机磨损等费用,需要提供对应的发票;使用内部设备、内部场地时,原则上不得收取使用费用。

委托第三方机构使用本单位的设备、场所的,按照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规定或低于市场价格计算;使用项目实施申请单位的设备、场所的,印制宣传培训资料时收取材料费用、打印机磨损等费用,项目申请单位需要提供对应的发票;使用内部设备、内部场地时,原则上不得收取使用费用。

第六十三条 严禁使用工伤预防费组织获取职业证照类的培训;严禁借宣传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会餐、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严禁使用宣传培训费购置显示屏、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以及开支与宣传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宣传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宣传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宣传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宣传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六十四条 经评估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对验收不合格项目,如仍有实施必要的,可以要求项目承接单位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对于失去时效性或者已确无整改必要的项目,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扣减部分乃至全部合同款。产生争议的,依据《工伤预防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渠道解决。

第六十五条 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除按规定提供原件的材料外,其余材料提供复印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阅后并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指导。

按照“谁委托、谁监管”的原则,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第三方机构严格履行协议。

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提出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的相关部门,要按照服务协议及时跟踪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评估验收。

第六十七条 上年度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发生费用使用不合规等问题的,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不得申报下年度工伤预防项目。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八条 工伤预防费必须按《河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7〕300号)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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