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3-00267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
  • 2023-12-12
  • 2023-12-12
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伤预防项目管理,规范工伤预防项目初评、评审、评估、验收等流程,促进我市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开展,根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河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2日        



郑州市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郑州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工伤预防项目初评、评审、评估、验收等流程,保证工伤预防项目初评、评审、评估、验收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和《河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19〕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组建郑州市工伤预防专家库,按照领域类别可成立工伤预防、财务管理、职业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业小组,并可结合工伤预防工作实际调整专业小组设置。

郑州市工伤预防专家库专家的资格审核、聘期调整、年度考核、档案维护、系统管理和纪律监督等日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确定,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专家入库确认、考核评审和聘任解聘。

第三条 郑州市工伤预防专家库入库专家为本市工伤预防项目提供技术支撑,在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全过程出具初评、评审、评估、验收意见,提高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实效性。

入库专家应积极参与本市特殊工伤案例的现场调查,提供专业技术分析,协助做好本市的工伤预防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从市人力资源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部门推荐的工伤预防专家人选中择优选择纳入郑州市工伤预防专家库。

结合本市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从社会公开选择具有相同能力水平的工伤预防专家人选,择优纳入郑州市工伤预防专家库。

第五条 郑州市工伤预防专家库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确认后,对专家库人员进行增减管理。

入库专家实行聘任制,由郑州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统一颁发聘书,聘用期为三年。聘期期满,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专家聘期工作能力水平、评审评估情况等,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确定是否续聘。

留聘专家,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专家聘用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由郑州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重新颁发聘书。

解聘专家,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解聘情况书面函告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并在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门户网站公示。被解聘专家应当将聘书交回。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建立工伤预防专家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为聘用、考核、评价、解聘专家的重要依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专业领域、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情况;

(二)工作内容。包括参评项目、参评时间、项目地点、评审意见、评估意见、出具结论等情况;

(三)聘用情况。包括聘期管理、年度考核、违规违纪等情况;

(四)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况。

本人情况发生变化,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第七条 纳入郑州市工伤预防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三)身体健康,愿意参加工伤预防及相关工作;

(四)具有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工伤预防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工伤预防、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

同等条件下,本市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库成员优先纳入。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按以下程序,将工伤预防专家纳入郑州市工伤预防专家库:

(一)本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

(二)填报《郑州市工伤预防专家推荐表》(附件1)。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实推荐材料,综合评审专家资格、专业背景、履职能力,提出新增拟聘专家名单;

(四)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确认新增拟聘入库专家名单;

(五)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门户网站对新增拟聘入库专家人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审议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工伤预防专家库专家;

(七)由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向工伤预防专家库入库专家发放聘书。

第九条 工伤预防入库专家接受委托参与初评、评审、评估、验收等工作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调阅相关资料,提出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可以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入库专家可以参与工伤预防政策研究、宣讲培训和课题合作,在工伤事故调查中提供专业咨询和智力支持,参与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工伤预防专家培训。

第十条 工伤预防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工作原则,对照工作标准,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等;

(三)遵守回避制度,负责参与本人已作出初评、评审、评估意见的答疑或项目的复评、复审等工作时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提出回避,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四)签订初评、评审、评估、验收承诺书(附件2),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人初评、评审、评估、验收意见签名确认;

(五)及时更新、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和活动情况,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主动报告,积极参与专家年度考核;

(六)突发紧急情况下,接受委托单位委托并应按要求时限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违反独立评审、保密、回避、廉洁等规定的,工伤预防项目的初评、评审、评估、验收意见无效。

第十二条 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初评、评审、评估验收应当按照“随机抽取,分类管理”的原则,应当从工伤预防专家库随机抽取各领域专业小组至少1名专家。抽取专家由三人以上的单数分别组成初评、评审、评估验收专家组。

因专家个人原因临时变动的,按照抽取专家要求,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家补充,并通知参加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被抽取专家按照规定进行以下工作:

(一)项目初审。每年11月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核,经专家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参加工伤预防项目遴选。

(二)项目评审。每年11月由郑州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委会,对参加遴选的工伤预防项目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提交郑州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郑州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专家评委会评审意见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

项目遴选时,专家评委会采用书面评审、集中评议、公开评审和集中答辩等方式进行专家及项目双抽签评审。

(三)评估验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验收专家组,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工作,并向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提交书面验收评估报告。

项目评估验收时,评估验收专家组采取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对照绩效目标确定的指标进行综合分析。

委托第三方或公开招标实施的项目,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验收专家组,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工作,并向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提交书面验收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初评、评审、评估、验收等工作,专家组、专家评委会、评估验收专家组可设置专家组长。

根据被抽取专家工作态度、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业务水平、职业修养、科研成就等择优选择专家组长,经其本人同意后确定,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如实汇总所在小组专家的书面初评评审评估评验收分意见,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集体研究,形成初评、评审、评估验收书面意见或报告。

(二)配合做好对专家履行工作职责的年度考评及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专家初评评审评估验收工作能力。

(三)研究借鉴国内外工伤预防工作经验,对规范开展工伤预防项目专家评审评估工作机制提供意见建议等。

第十五条 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初评、评审、评估、验收等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抽取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相关工作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

(二)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有过法律纠纷;

(三)其他可影响公正开展初评评审评估验收的情况。

第十六条 郑州市工伤预防专家库入库专家接受委托,开展工伤预防项目初评、评审、评估、验收等工作时,享有专家劳务费保障,专家劳务费由委托单位承担,具体费用标准参照市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应每年应从依法依规、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对纳入郑州市工伤预防专家库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填写《专家年度考核表》(附件3),报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评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表现优秀的专家予以通报表扬;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专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谈话诫勉或者解聘。

积极参与本市特殊工伤案例现场调查,提供专业技术分析,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的,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评优。当年未参与评审验收调查工作的专家,不纳入年度考核评优。

第十八条 郑州市工伤预防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

(一)出现严重过失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

(二)专家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三)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已选定并已接受安排的;

(四)因身体等原因不能胜任或不再适宜承担工作的;

(五)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入库专家在开展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审、评估意见和验收结论、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郑州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予以解聘,有关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试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 郑州市工伤预防专家推荐表

      2. 郑州市工伤预防专家承诺书

      3. 专家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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