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4-00338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扩岗补助
  • 2024-12-11
  • 2024-12-17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工作的公告

各参保企业: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54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郑州市实际,现就做好劳务派遣单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工作公告如下:

一、享受条件及对象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在本行政辖区外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并在本行政辖区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且符合豫人社办〔2024〕54号文件规定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采用企业自行申请的方式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劳务派遣单位应以劳资双方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包括自有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其中,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除外)部分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享受。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申报流程

(一)业务申报。劳务派遣单位在政策实施期限内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siwsfw.hrss.henan.gov.cn),进入“单位业务”-“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进行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申领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承诺书》(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人员花名册》,具体申报流程参考附件4。

(二)公示拨付。对于初审通过的企业,我局将分批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告”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请予以关注。公示期满后将进行企业信用核查,按照流程进行资金拨付。

(三)拨付确认。劳务派遣单位收到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后,应将用工单位应享受资金在30日内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应于收到资金15日内出具书面资金确认函(附件2)交劳务派遣单位存档。因实际用工单位注销、实际用工单位明确拒收等特殊情形导致资金无法拨付的,应将无法拨付部分资金于收到核发的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后30日内主动退回失业保险基金账户,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上传至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

(四)上传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收到核发的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后60日内,将《劳务派遣单位拨付实际用工单位一次性扩岗补助汇总明细表》(附件3)、依法开展承揽和劳务外包合同(协议)、自有员工本年度每月工资支付凭证及发放明细表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备案,系统备案模块将陆续上线。劳务派遣单位应妥善保管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拨付(包括资金拨付凭证、用工单位书面资金确认函等)及用工管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自有员工工资表等)佐证材料备查。

三、有关要求

(一)积极申领补贴。劳务派遣单位要积极主动申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准确上传人员信息,确保申请资金与企业应依法依规享受资金的金额一致。要将有关政策要求告知实际用工单位,确保政策红利应享尽享,用工单位应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申报工作,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应资料。

(二)依规分配资金。劳务派遣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规定将应由用工单位享受的补助资金全额拨付给实际用工单位。涉及关联方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督促关联方将资金持续拨付到实际用工单位,严禁截滞留补助资金。

(三)明确违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分配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要求其退回相应资金,并取消该劳务派遣单位下一年度申领资格。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虚假承诺、弄虚作假、伪造(或协助伪造)证明材料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经查实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其退回已发放资金,取消该劳务派遣单位下一年度申领资格,并由人社行政部门依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电话:67885701,67885700(政策咨询)

                  67887079(经办系统咨询)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承诺书

           2.实际用工单位资金确认函

           3.劳务派遣单位拨付实际用工单位一次性扩岗补助汇总明细表

           4.2024年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劳务派遣单位)操作手册


2024年12月1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