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6-00111
  • 郑州市民政局
  • 社团
  • 2016-09-30
  • 2016-09-30
郑州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试行)办法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5〕5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权责明确、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指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社会组织)。

第四条 基础条件。申请承接主体(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四)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五)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3年年检合格;

(六)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且获得3A等级;

(七)其他。

第五条  项目申报。社会组织可根据自身职能服务内容和政府当年购买目录,向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填报购买服务项目申报书,报民政部门审核,(报送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六条 项目确立。民政部门审核社会组织申报的社会服务项目并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政府购买服务采取补助或奖励方式,按现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采取其他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单一来源、竞争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七条   项目实施。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政府购买合同,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八条  建立机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社会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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