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7-00052
  • 郑州市民政局
  • 社团
  • 2017-02-28
  • 2017-02-28
  • 通知
  • 郑民文〔2017〕30号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对郑州市社会团体进行2016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团体:

    为做好我市2016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2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66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在郑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由民政部委托我市进行管理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二、年检时间

    2017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三、年度检查内容、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6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6、在2016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备案,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8、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9、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或者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未按《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豫组〔2010〕21号)成立的;

    11、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2、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3、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4、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5、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逾期年检、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8、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

    1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直接登记社会团体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二)2016年度工作总结和2017年度工作计划(其中:工作总结必须包括信息公开、党建、消防自查及接受检查情况);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必须按照《全国性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财务审计报告模板》的要求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异地商会提交最新会员名册。

    五、要求

    (一)各社会团体要认真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主动配合做好年度检查工作。逾期不年检或年检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处理。不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将按《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0〕第39号)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

    (二)应参检的社会团体请到市民间组织组织管理办公室(伊河路26号伊河大厦707室)领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也可点击郑州社会组织信息网通知栏下载“郑州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电子版。联系电话:67182772、67882760;邮箱:hnzzmgb@163.com。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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