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17-00054
  • 郑州市民政局
  • 社会管理
  • 2017-04-11
  • 2017-04-11
  • 意见
  • 郑民文〔2017〕50号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意见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属社会组织: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市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在推动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一些社会组织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现就加强我市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规范管理模式、提高服务能力为重点,切实把综合监管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其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综合监管机制,为加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坚持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并重;坚持自律管理与依法监管并重;坚持部门联动与综合监管并重。

三、主要目标

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明显加强、公信力明显提升、功能作用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得到加强。基本形成政府行政监管、社会组织自律、社会各界监督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实现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综合监管机制

(一)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协会商会,要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

(二)加强主管单位的行业管理。社会组织主管单位负责对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等,对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行业内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和行业监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违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社会组织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处理非法社会组织;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政法、国家安全、外事、质监、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好对社会组织相关专项事务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社会组织登记、执法等重要事项通报、协作制度,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社会组织的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只能在一个社会团体兼任,年龄界限为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离退休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经章程规定程序后方可兼职。

(四)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财政部门要督促社会组织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使用管理规定,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审计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

(五)加强社会组织税务登记检查。税务部门负责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负责人。

(六)加强社会组织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建立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制度。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要求,每年县级、市级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抽查社会组织是否按照规定办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是否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年度报告、非营利性会计制度坚持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登记证书、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收费标准等信息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公示等。抽查中对存在以上问题的社会组织,登记机关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建立问题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列入问题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并要求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到位的,单位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降低一个评估等级,1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各类评先、表彰。整改验收合格后,经批准可退出黑名单;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2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及各类评先、表彰,并降低一个评估等级;对两年以上不年检、长期不开展活动、不申请注销、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列入问题社会组织永久黑名单,取消评估等级并在媒体公告。

(九)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657号)要求,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内部监事会(监事)以及党组织参与协会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加强资产与财务监管,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必须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加强服务及业务监管,协会商会应当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纳税和收费监管,协会商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手续,协会商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协会商会不得从事强制入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及出国考察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监督,建立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各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的协会商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协会商会应加强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协会商会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协会商会在日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建立投诉举报和受理机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民政部门对投诉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时间、方式,被投诉举报对象和主要事项等进行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民政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调查核实与查处,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告知举报人。对被投诉举报对象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举报对象或者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移交司法机关。

(十一)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行为。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具体要求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执行。

(十二)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申请成立社会组织时要同步建立党组织,建议发起人或负责人至少有1名党员,凡有3名以上党员的要建立党组织,在提交成立登记文件时要同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要优先招聘党员为专职工作人员,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上级党组织负责领导社会组织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五、建立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郑州市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社会组织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和规范发展。

(二)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适应当前及今后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新形势,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力量建设。各县(市)区重视解决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机构、人员、经费、执法等实际问题。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评估、培训、执法监察等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

(三)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各县(市)区、各职能部门要把落实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工作情况,列为年度绩效考核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因落实工作不力,所主管(指导)社会组织出现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与主管(指导)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2017年4月1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