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042/2023-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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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危房改造
  • 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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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8-3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河南省地震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应急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综合经济试验区建设局、财政审计局、社会事业局、应急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河南省地震局

2023年8月30日     


河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及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全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目标任务

各地要加强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发现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台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做到应纳尽纳、应改尽改,实现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持续开展7度及以上高烈度抗震设防地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房抗震改造,不断提高农房抗震性能。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提高农房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能耗。纳入当年改造任务的要在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补助资金拨付和信息系统录入工作。

三、补助对象及认定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的补助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二)住房鉴定(评定)

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开展房屋鉴定的工作程序。农村危房改造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县级乡村振兴、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名单组织开展住房安全性鉴定(评定),对无房户或经鉴定(评定)住房确属C级、D级的农户列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无房户指无自有房屋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由农户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等措施认定。

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经技术鉴定(评定)为C级(局部危房)、D级(整栋危房)的农房。住房安全性鉴定(评定)应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确定的项目进行,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具有专业知识或经培训合格,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逐户开展鉴定(评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集中鉴定。农房抗震改造采取加固方式的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抗震设防不达标的鉴定报告。

四、建房面积和补助标准

(一)建房面积

农村危房改造既要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提高建房面积标准,引导农户量力而行,避免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的房屋面积,原则上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

各地要根据农户需求、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细化建房面积标准。

(二)补助标准

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各省辖市和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当年中央补助资金规模、改造需求、农户经济条件、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和建设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细化分类分级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加固原则上每户不高于18000元,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原则上每户不高于50000元。

农房抗震改造采用新建原则上每户不高于8000元,采用加固的原则上每户不高于30000元。

在保障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计划任务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不得单独实施农房节能改造或品质提升。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的县(市、区),上级补助资金可用于门窗等基础节能改造,户均补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5000元。各地不得擅自提高补助标准,上级补助资金有结余的,应增加改造任务数量,或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五、实施管理

(一)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提出改造申请并组织实施。各地要严格落实个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改造申请。各地要严格落实保障对象公示制度,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审批程序公平、公正、公开。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村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或农房抗震改造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补助对象应是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唯一住房的农户。

(二)合理选择改造方式

农户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资金筹措、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各地应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C级危房应实施维修加固,D级危房且无维修加固保留价值的应拆除重建,无房户可新建。

各地可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供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六、重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动态监测管理

1.加强日常监测。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房定期体检制度,加强日常监测。村级组织要做好住房安全日常巡查,定期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走访摸排,发现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住房安全事故。乡镇政府要将排查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汇总后,报送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解决一户,销号一户,确保保障对象住房安全。

2.加强信息共享。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县级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每季度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一次新增重点对象人员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照名单逐户进行安全鉴定(评定),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危房改造。

(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1.严格技术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相关标准规范、技术导则进行实施,确保改造后农房满足正常使用安全要求,具备基本使用功能。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应同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禁止在危房改造中使用彩钢瓦、泡沫夹心板等作为屋面。

2.严格过程监管。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应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任务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指导监督;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质量安全标准,组织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抓好整改。

3.严格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验收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和《河南省农村危房改造(统建)现场质量检查验收办法》(豫建村镇〔2018〕15号),组织相关部门、镇村、农户等有关人员开展竣工验收,按照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检查验收项目逐项验收,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的,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农房抗震改造验收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农村住房抗震鉴定技术指南(试行)》,对改造后的农房逐一鉴定验收并出具验收鉴定报告。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下达,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一卡通”管理要求,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进行足额支付,首次拨付比例应不低于40%,支持其提前备工备料,加快项目施工建设;集中统建项目可在工程实施前拨付40%给施工方,实施过程中按项目完成进度拨付资金,竣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滞留补助资金等问题发生。

(四)加强档案信息管理

各地要落实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纸质档案资料清单见附件1。在完善和规范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同时,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区)在“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填报信息。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开展自查核查,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严格落实建新拆旧

各地在实施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农户过渡安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镇村严格落实建新拆旧有关要求,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0日内拆除旧房,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开展建新拆旧工作抽查检查,坚决杜绝建新未拆旧。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民政、乡村振兴、应急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共同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做好补助资金拨付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农房防震减灾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定期提供抗震设防高烈度地区信息。

(二)拓宽资金渠道。各地要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强资金保障,将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农村房屋保险政策,引导保险机构设立“农村住房安全保险”险种,减轻自然灾害等原因对农户住房和生活的影响。加大对农村住房安全保障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改造政策支持的农户提供贷款支持,地方可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

(三)加强管理服务。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管理与技术力量,确保农房建管落实到位。建立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充分依靠乡(镇)政府和村“两委”,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并为农户对改造后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新媒体等信息化方式,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切实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 要进一步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领域政务公开工作,以基层群众实际需求为导向及时调整完善,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情回应等工作,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实效。

(五)加强监督和激励。各地要落实改造对象公示制度,强化群众监督作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执行年度绩效评价,对工作绩效好的省辖市在补助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体现结果导向,充分发挥其正向激励作用,提升工作实效。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进度;同时要进一步探索有效做法,总结典型经验,省厅将择优推广并向国家推荐。

附件:

1.   县(市、区)  年  (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纸质档案目录

2.农村危房(农房抗震)改造申请书

3.农村危房改造住房安全性鉴定表

4.农村危房(农房抗震)改造审批表

5.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表

6.河南省抗震设防高烈度地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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