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雷令彪
住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郎中乡闫占村1号
委托代理人:朱慧存
被请求人:河南鲜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郑州熙地港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青芝
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15号(熙地港购物中心)B1层021号商铺
案由:“送餐盒”(专利号:ZL201730592210.9)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雷令彪就其“送餐盒”(专利号:ZL201730592210.9,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河南鲜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郑州熙地港分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请求人称:河南鲜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郑州熙地港分公司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允许,在卖场使用相同的送餐盒,侵犯其外观专利。
请求处理事项:停止使用外观相同的送餐盒,并赔偿损失。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请求人主体资料(专利权人身份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目的:请求人投诉的主体适格;证据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开内容。证明目的:请求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及内容;证据3:年费收据。证明目的:外观设计专利法律状态合法有效;证据4: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目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稳定;证据5:被请求人卖场现场拍摄照片。证明目的:被请求人存在使用涉案专利产品行为。
在本局现场调查时,执法人员对被请求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并就相关情况对被请求人进行了问询。
经本局审理查明:专利权人于2017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名称为“送餐盒”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8年4月20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ZL201730592210.9,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根据本局对被请求人经营场所的现场勘验调查,没有发现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相关涉案产品的行为。请求人提供的现场拍摄照片也无法证明被请求人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相关涉案产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本案中被请求人不存在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裁决如下: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裁决,可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曹 丛
审 理 员:张 瑜
审 理 员:张 倩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