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郑州涵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WBXE38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升龙大厦11号楼13层1318号
法定代表人:朱涛
2023年10月11日,收到举报线索材料,显示当事人在开展教育咨询过程中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2023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所获《高新技术企业》《诚信口碑教育机构》等荣誉进行宣传的情况,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本局于2023年11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使用电子取证技术对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进行了固定,对相关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了协助调查,对有关事项申请相关单位进行了鉴别,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根据案件调查的事实变更了案由。该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于2024年2月23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04月25日,主要从事家庭教育咨询项目,即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当事人的经营模式主要是提供线上和线下教育咨询服务,首先通过线上平台抖音、微信小程序和网站的宣传推广,寻找到准客户后由销售人员通过线上一对一进行联系沟通,向客户介绍涵创家庭教育的有关情况,在介绍过程中会向客户展示所获荣誉,并进行有关说明,客户确定接受心理咨询服务后,进行电子签单,根据客户需要,安排心理咨询师提供线上或线下心理咨询服务,每服务一个家庭收费12000元左右,服务期限为两个月。
2023年3月份开始,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中部洽谈休息区一侧的墙壁上悬挂了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授予“郑州涵创教育”《高新技术企业》牌匾;郑州日报报业集团、市文明办授予“郑州涵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诚信口碑教育机构》牌匾;网易教育授予“郑州涵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金翼奖”《中国十大课外辅导品牌》牌匾等多项荣誉牌匾。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期间,当事人的销售业务人员正在通过视频电话的方式对洽谈休息区悬挂的荣誉牌向洽谈客户进行展示解说。同时,当事人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多个平台中对上述荣誉进行宣传
另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宣传所获荣誉的主体单位进行协查,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财政厅均回函称:“郑州涵创教育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没有授予当事人荣誉牌匾”;郑州市委宣传部回函称:“郑州报业集团为中共郑州市委直属事业单位。我部管理单位中不涉及‘郑州日报报业集团’。”“经核查,2018年市文明办未以‘诚信口碑教育机构’名义开展荣誉评选,未向郑州涵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授予过‘诚信口碑教育机构’荣誉及牌匾”。2023年12月18日,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对涉案的荣誉牌匾做出鉴别称:“经查询网易教育栏目公开发布的2017年至今金翼奖获奖名单页面的内容,未见该公司获得金翼奖《中国十大课外辅导品牌》荣誉牌匾的信息”。执法人员随机电话联系了3名消费者,均证实当事人使用上述荣誉向其进行了宣传,存在宣传情况与服务事实不相符的情形。2024年1月8日,本局收到当事人《情况说明》及整改材料,当事人已经主动对涉嫌虚假宣传的内容进行了整改。综上,当事人不能说明涉案荣誉牌匾合法来源,经执法人员向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知名教育机构进行核查取证,上述荣誉牌匾均与事实不符,当事人将上述荣誉牌匾在经营场所、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抖音平台进行宣传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属于明知或应知行为,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参加教育培训,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信》,证明案件的合法来源;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32张,证明当事人在开展咨询活动中使用荣誉牌匾进行宣传的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经过、实施的认可;
4.《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本案的适格主体;
5.《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的事实;
6.电子存证内容及记录8份,当事人抖音平台宣传记录1份,电子数据调查分析技术(初级)证书,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线上宣传内容进行调查取证的实际情况;
7.《协助调查函》(郑市监协查〔2023〕01110701号)和郑州市教育局回函,证明当事人所称教育机构未进行登记的事实;
8.《协助调查函》(郑市监协查〔2023〕01121301号)和郑州市委宣传部回函,证明当事人所宣传中使用《诚信口碑教育机构》的荣誉与事实不符;
9.《协助鉴别通知书》(郑市监辨鉴通〔2023〕01111001号)和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财政厅的回函,证明当事人所宣传中使用《高新技术企业》的荣誉与事实不符;
10.《协助鉴别通知书》(郑市监辨鉴通〔2023〕01111007号)和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回函,证明当事人所宣传中使用“金翼奖”《中国十大课外辅导品牌》的荣誉与事实不符;
11.《服务协议》15份,通话记录3份及相关录音录像,证明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及造成误导消费者的事实;
12.《劳动合同》《员工离职交接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检查视频,证明当事人员工进行视频宣传的事实;
13.《情况说明》《整改报告》《陈述书》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14.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记录,证明“中国品牌质量管理中心”“中国名企质量监督中心”“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中国优质信用企业统计中心”“中业发展促进委员中心”等的单位名称均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事实;
15.当事人网站备案的查询情况,证明当事人开设网站的事实;
1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之前未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确认,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本案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均未提出异议,且收到本机关于2024年3月20日依法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郑市监罚告〔2024〕010320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从事教育咨询服务的市场主体,虚构公司获得的荣誉,并在经营中通过场所展示、视频讲解、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抖音平台等方式向消费者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并在教育行业获得诚信机构、十大品牌等荣誉,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参加教育咨询活动,以此获得更多交易机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本)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并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撤除了荣誉牌匾,并对线上宣传内容进行了改正。当事人存在使用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商业宣传,时间长达7个月以上,鉴于当事人确实为消费者提供有关的心理咨询服务,近年来经营困难,业务量持续下滑,人员工资福利不能保证,大量人员离职失业,作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不仅承担依法查处市场违法行为职责,同时也担负着提振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帮助市场主体走出困境,依法合规经营的责任。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属于从轻等级的违法情节。应当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从轻等级的裁量基准“处 20 万元以上 44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本)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 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出罚款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收款人: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305201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