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2X/2015-00167
  • 郑州市物价局
  • 定价,目录
  • 2015-12-07
  • 2015-12-07
郑州市物价局其他权力事项清单


郑州市物价局其他权力事项清单

一、其他权力事项

主体

项目名称

项目设立依据

前置条件

审批流程

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

1

市物价局

1、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核

1.1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1.2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1.3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1.4污水处理费标准

1.5供热价格

1.6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

1.7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1.8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1.9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10省管以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1.11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及票价

1.12医疗服务特殊材料价格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改,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

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018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卫计委《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4〕1647号)

一、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1.定调价请示一式3份。

2.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3.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1.定调价请示一式3份。

2.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3.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三、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1.定调价请示一式3份。

2.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3.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四、污水处理费标准

    1.定调价请示一式3份。

2.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3.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五、供热价格

1.定调价请示一式3份。

2.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3.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六、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

    1.定调价请示一式3份。

2.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3.行业主管部门线路审批表原件、复印件2份。

4.成本监审所需资料(1元线路除外)。

七、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

    1.定调价请示一式3份。

2.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3.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八、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1.定调价请示一式3份。

2.《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一式2份。

3.开发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立项、用地批文、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印章)。

4.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出具的该项目初审意见函原件、复印件2份。

5.建设人防地下室人防办的批文;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6.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无(根据相关政策和郑州市实际情况,对该项目标准进行调整,无具体申请人)

十、省管以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1.定调价请示一式3份。

2.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3.旅游景区等级证原件、复印件2份。

4.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十一、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及票价

1.定调价请示一式3份。

2.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3.企业道路班车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份。

4.道路班车运输线路及客运运价表原件、复印件2份。

5.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十二、医疗服务特殊材料价格备案

1.备案请示一式2份。

2. 医疗服务特殊材料收费备案表2份。

受理-成本监审-

价格听证-

审核-办结

10日、

30日(重大项目)


2

市物价局

2、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审核

2.1公办教育收费标准

2.2民办学校教育收费标准

2.3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床位费标准

2.4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2.5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2.6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2.7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2.8危险废物处置等服务收费标准

2.9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10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2.11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标准

2.12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改,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 《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

3.《河南省发改委、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非赢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床位价格管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642号)。

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办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3]315号)。

 

一、公办教育收费标准

    1.定调收费标准请示一式3份。

2.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3.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合作办学文件原件、复印件2份(仅公办高中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审批时需要)。

4.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二、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1.定调收费标准请示一式3份。

2.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3.《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4.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三、公立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床位费标准

    1.定调收费标准请示一式3份。

2.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4.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四、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定调收费标准请示一式3份。

2.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小区总平面图。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等级标准材料。

5.申请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的书面材料。

6.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7.物业服务合同。

8.物业承接查验报告。

9.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五、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1.定调收费标准请示一式3份。

2.单位法人证书等资质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3.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六、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1.定调收费标准请示一式3份。

2.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3.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无(根据相关政策和郑州市实际情况,对该项目标准进行调整,无具体申请人)  

八、危险废物处置等服务收费标准

    1.定调收费标准请示一式3份。

2.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3.环保部门出具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4.省卫生厅出具的《特许权协议》原件、复印件2份。

5.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九、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定调收费标准请示一式3份。

2.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3.市交巡警支队下属机动车停车管理中心出具的《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4.国有性质土地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

5.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十、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1.定调收费标准请示一式3份。

2.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3.企业道路班车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2份。

4.道路班车运输客运站站级批复文件原件、复印件2份。

5.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十一、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标准

无(根据相关政策和郑州市实际情况,对该项目标准进行调整,无具体申请人)

十二、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1.定调收费标准请示一式3份。

2.申请单位相关资质材料副本原件、复印件2份。

3.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受理-成本监审-

价格听证-

审核-办结

10日、

30日(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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