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郑州市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顺延执行的请示》(郑交集团政〔2023〕36号)收悉。根据交通运输部、原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及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你公司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关于延续执行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标准的请示。即郑州长途汽车中心站、汽车客运南站和客运北站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5元;郑州客运东站旅客站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0.8元。
二、旅客站务费作为构成客运票价的一项因素计入票价,不得在票价之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售票处的显著位置做好票价公示工作。
四、本批复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郑发改价服〔2019〕697号及郑发改价服〔2019〕757号文件即时废止。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