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方案》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10月19日
郑州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方案
为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分担机制, 增强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 放大效应, 构建科技贷款融资链条, 根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 (郑政 〔2016〕 26号), 开展郑州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业务 (以下简称 “郑科贷” 业务), 现制定本方案。
一、 基本原则
按照 “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 专业管理、 风险共担” 的原则, 对 “郑科贷” 业务中的逾期贷款所发生的实际损失, 给予合作银行或合作担保机构 (以下简称 “合作金融机构”) 一定比例的补偿, 引导和促进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 改进服务模式, 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
二、 风险补偿对象
为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的合作银行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合作担保机构。
三、 扶持企业范围
1、在郑州市辖区范围内注册;
2、属于郑州市科技局备案 (认定) 的科技型企业;
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
四、 风险准备金管理
1、市级准备金市级风险补偿准备金5000万元, 由郑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专户存放、 专项管理。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遴选资金存放银行, 第一年原则上均额存放, 以后年度根据合作银行科技贷款规模, 实行动态管理。 资金的划转须经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审核。2、县区级准备金各县 (市、 区) 配套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风险补偿准备金, 自行存放、 专户管理。 对设立准备金的县 (市、 区), 辖区内企业的贷款申请纳入市级风险补偿准备金共担范围。
五、 风险补偿标准
1、对合作金融机构所发生实际损失给予80%补偿, 市财政、县 (市、 区) 财政按照 1:1 的比例进行风险共担, 两级财政对合作金融机构的单笔贷款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当贷款损失率超过 5% 时, 准备金不再补偿, 并暂停与该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
2、相关要求: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补偿范围: (1) 因合作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财经规定发放的贷款或提供的担保;(2) 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串通以不良贷款置换等形式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 (3) 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或提供的担保所形成的损失。
六、 合作金融机构遴选
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遴选, 基本条件如下:
(一) 合作银行
1、实物资产抵 (质) 押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 (单个的土地、 房产等评估值超过30%的除外);
2、贷款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5倍;
3、贷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二) 合作担保机构
1、注册地在郑州市辖区内;
2、实物资产反担保不高于担保额的30% (单个的土地、 房产等评估值超过30%的除外);
3、年担保费率不超过2.5%;
4.、贷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七、 实施步骤
市科技局委托郑州新兴产业技术研究促进中心 (以下简称“新兴产业中心”) 作为 “郑科贷” 业务的承办主体, 组织实施。
1、企业贷款申请
企业可向合作金融机构、 新兴产业中心、 县 (市、 区) 中的任一方提出贷款申请, 三方分别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 共同认可后纳入风险共担范围。
2、贷款损失的补偿及追偿
逾期2个月以上 (含) 或法院已受理起诉, 合作金融机构可提出补偿申请, 合作金融机构、 新兴产业中心和县 (市、 区) 共同确认补偿金额, 新兴产业中心提交市级补偿申请, 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 资金追偿以金融机构为主体, 新兴产业中心和县 (市、 区) 配合, 追回金额扣除三方共同认可的费用后, 按原承担比例、 原渠道退还, 未追回部分经三方确认, 可认定为坏账进行核销。 县 (市、 区) 同时办理贷款补偿。
3、准备金的核销及补充
合作金融机构按程序核销后, 向新兴产业中心报送书面资料,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可进行市级准备金的核销;市级准备金根据代偿情况及时补充。 县 (市、 区) 准备金自行核销、 补充。
八、 职责分工
(一) 市科技局
1、局机关
(1) 做好 “郑科贷” 业务的指导工作;
(2) 会同市财政局遴选合作金融机构;
(3) 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准备金的补偿、 核销和补充工作。
2、新兴产业中心
(1) 制定业务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监督业务合作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做好风险防控;
(2) 开发完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建立企业信用评价;
(3) 做好政策宣传、 会议组织、 业务统计等其他相关工作。
(二) 市财政局
1、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2、会同市科技局做好准备金的补偿、 核销、 补充工作;
3、配合市科技局遴选合作金融机构。
九、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对预纳入 “郑科贷” 风险共担的企业进行贷前调查评估, 将获得贷款的企业纳入郑州市科技信用管理; 对贷款逾期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 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 因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财政资金和贷款损失的企业, 合作金融机构依法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对存在弄虚作假, 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 依照 《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十、 建立责任豁免机制
为鼓励创新、 宽容失败, “郑科贷” 业务中出现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损失时, 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已履行职责, 未牟取私利且无重大过失的, 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