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995/2017-00022
  • 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安全生产,监管
  • 2017-07-25
  • 2017-07-25
郑州市安监局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

近日,郑州市安监局与高新区安监局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若干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商一致,决定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部分行政执法事项。

一是明确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限。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的下列法定职责委托给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1.对郑州市安监局监管职责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及各项安全生产规定情况进行执法监察。2.对郑州市安监局交办及其他部门移送的安全生产事项进行执法监察。3.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5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不含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

二是明确适用范围。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本市行政区域。

三明确委托时限。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有效。

四是明确委托权限调整的时机。对因国家、省、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不断深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和有无必要继续委托适时做出相应调整,及时办理委托或者解除委托手续,并对调整后的委托事项进行公告。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