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45/2026-00124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房源核验
  • 2026-09-24
  • 2026-09-28
关于规范郑州市存量房房源核验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产信息发布平台等房地产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房源管理秩序,压实市场主体责任,整治虚假房源、违规发布信息等市场乱象,健全存量房房源核验、信息发布全流程监管机制,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房屋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郑州市存量房房源核验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落实。


2026年9月24日

郑州市存量房房源核验及信息发布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房源信息发布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的通知》及《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定义与基本要求

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存量房是指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房源核验及信息发布,是指存量房在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进行核验并取得房源码,按要求进行发布的行为。

第三条 房源码是通过郑州市存量房房源核验平台核验后取得的房屋信息编码,包括数字码和二维码。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存量房房源核验赋码及信息发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市内五区存量房房源核验赋码及信息发布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各开发区、县(市)及上街区住房保障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开展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核验平台

第五条 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郑州市存量房房源核验平台,优化房源核验操作流程,负责市内五区房源核验的受理、核验、公示、系统维护、数据储存等工作。各开发区、县(市)及上街区自主负责本辖区房源核验工作,可申请使用市级核验平台系统。各管理机构需加强日常监督,确保房源核验工作规范运行。

第六条 核验平台应依托市政务大数据信息,保障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每日定时更新房源码信息,健全数据共享、房源核验、信息发布、投诉举报等管理机制,建立房源核验信息错误更正和快速响应机制。

第七条 核验平台应当对房源码数据采取加密存储、访问权限控制等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或丢失。制定数据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房源申请核验与赋码

第八条 房源申请核验可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在线上申请,申请过程中需房屋所有权人通过“郑好办”线上授权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申请房源核验的,应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委托。申请房源核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主管部门取得备案证书,其经办人需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房源核验的,应符合上市交易政策要求,办理网签备案和登记手续前应按规定补缴超面积差价款、土地价款等款项及相应税费。存在限制交易、未取得完全产权等房屋,不得申请核验。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线上完成申请核验的,核验平台提供线下申请服务,房屋所有权人可个人申请或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共同申请,根据实际需求签署《郑州市存量房房源核验及信息发布委托书》,完成房源核验。

第十条 核验平台根据申请对房屋坐落(小区名称)、建筑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所有权状态(包括:房屋权属、抵押、查封等信息)、房屋所有权人信息等相关信息比对核验,及时进行赋码并将房源码信息反馈至申请人;核验未通过的,应当告知原因,补正后重新申请。

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核验平台不得将房源关联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泄露给其他机构或平台。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核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核验平台提出,核验平台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反馈结果。

申请人可自行确定房源码有效期限,到期需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房源码内容包括所属区域、小区名称、建筑面积、房屋用途、挂牌价、总层数、抵押信息、受委托经纪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同一房源可委托多家经纪机构。房屋权属发生变动或已网签、办理异议登记或房屋被查封的,房源码自动失效;房源成交、委托到期、取消委托或房源码失效的,应当及时下架房源。房屋权利人因个人原因需下架房源的,可自行或委托经纪机构申请房源码失效。

第五章 房源信息发布与房源码应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房产信息发布平台等市场参与主体统称为房源信息发布人。房源信息发布人可通过线上、线下发布房源信息。

第十五条 房源信息发布人发布的房源信息应与房源码记载信息一致;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不得使用“最”“唯一”“绝版”等类似绝对化、夸张用语或易产生误导的广告用语;不得隐瞒影响交易的信息。

第十六条 房源信息发布人在发布房源信息时,须已取得房源码并主动展示房源码,不得伪造、变造房源码,以供预购人查阅。

第十七条 房源码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网、“郑好房”“郑房交易网”等网站或平台进行公示。预购人可通过微信、“郑好办”扫描二维码查阅房源信息,或登录以上网站、平台输入数字码查阅房源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

第十八条 郑州市房屋交易中心和各开发区、县(市)及上街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各自房源管辖范围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产信息发布平台房源信息发布行为的监测,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严格执行或违反本通知的,由主管部门或授权部门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反馈,纳入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给予信用加分或扣分。

第十九条 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应当健全行规行约及行业评价管理体系和信用档案,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对守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的,或存在扰乱市场秩序、违规发布房源信息、损害群众权益等情形的,依据行规行约分别给予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信用评价的具体扣分标准和程序,按照《河南省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应当及时核查并予以回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核验房源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信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源信息发布人违反本通知,情节严重,存在多次违规发布未核验房源信息,伪造、变造房源码,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成重大交易纠纷或社会影响,拒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等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约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网签服务资格、取消核验平台接口使用权限;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规定的,移送市网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行,各房源信息发布人在发布房源信息时严格按照通知落实;在通知印发之前未核验已上架的房源,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房源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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