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 事项 | 检查 对象 | 抽查 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单位 | 检查依据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时间 |
1 |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 | 定点医疗机构 | 遵守医保政策规定情况;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数据抽查 | 各级医保基金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一年两次 | 15% | 上下半年各一次 |
2 | 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 | 定点零售药店 | 遵守医保政策规定情况;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数据抽查 | 各级医保基金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一年两次 | 15% | 上下半年各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