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186/2021-00024
  • 郑州市水利局
  • 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
  • 2021-03-16
  • 2021-03-22
郑州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责任单位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郑州市水利局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单位/个人

1.是否满足防洪等有关要求;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监管;

信用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2

郑州市水利局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是否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五条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3

郑州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启闭机质量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单位

启闭机质量合格

一般检查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日常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水利部关于取消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二、关于行政许可取消后的后续监管措施
 1.完善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启闭机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装质量标准。
 2.强化企业质量责任。启闭机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依法对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负责。
 3.加强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完善水利工程启闭机安装和运行管理相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和运行管理单位的责任。明确启闭机进场安装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必须进行试运行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使用运行期间必须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发现问题整改后方可继续使用。
 4、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水利工程启闭机数据库和生产、安装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建立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信息档案的联动和联合惩戒机制。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4

郑州市水利局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坝顶兼做公路建设单位

1. 是否满足防洪等有关要求;

2.是否满足大坝工程安全有关要求;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后,水利部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

郑州市水利局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个人

1.是否满足防洪等有关要求;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6

郑州市水利局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个人

编制过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建设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监管;

信用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三条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3.《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六、强化洪水影响评价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后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开展针对性跟踪检查,监督防洪安全措施执行到位。”

7

郑州市水利局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塘的行政检查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塘的单位和个人

1.是否满足防洪等有关要求;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8

郑州市水利局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建设单位

1. 是否满足防洪等有关要求;2.是否满足堤防、戗台工程安全有关要求;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1.《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后,水利部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9

郑州市水利局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管

生产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监管;

信用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10

郑州市水利局

对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开垦荒坡地的单位或个人

对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

11

郑州市水利局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个人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符合要求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现场检查举报的违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情况;现场检查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方案实施情况,随机抽查补偿方案开工、竣工验收、支付情况;

12

郑州市水利局

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设施保护监管工程设施保护的行政检查

临接、穿越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1.是否影响供水安全;

2.进入工程保护范围施工是否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重点检查事项

重点监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水利部门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四章

13

郑州市水利局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行政检查

水工程建设单位

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监管

信用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14

郑州市水利局

对已批复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水利基建项目建设单位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监管

信用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15

郑州市水利局

对已批准的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的行政检查

水工程建设单位

核查相关文件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16

郑州市水利局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行政检查

郑州市水利局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组织或者其成员

核查工程建设相关文件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监管

信用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17

郑州市水利局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对计划用水管理单位/个人

对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监管;

信用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8

郑州市水利局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个人

1.取水许可审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项目取水工程建成试运行后是否经过取水许可验收;

3.项目实际取、用、节、排水情况是否和审批的一致;

4.项目取水是否按照有关规市水利局定安装计量设。

重点检查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监管;

信用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19

郑州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行政检查

参与我市水利建设的质量检测员

资质证书、检测报告、仪器设备

一般检查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及租借、挂靠资质等违规行为;()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

郑州市水利局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参与我市水利建设的监理工程师

资质证书、投标文件、工程监理资料

一般检查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21

郑州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在建水利工程参建单位

安全生产资料、措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及落实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22

郑州市水利局

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检查

在堤防上施工的业主单位

施工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安全要求

一般检查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3

郑州市水利局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行政检查

参与我市水利建设的质量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工程需要、检测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一般检查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4

郑州市水利局

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在建水利工程参建单位

施工图是否满足有关规程要求并通过审查,施工图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一般检查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25

郑州市水利局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新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投标单位、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

参与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电子招投标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监管

市、县水利部门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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