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21-00117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双随机、一公开
  • 2021-03-08
  • 2021-03-08
关于印发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的通知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意见》(郑政〔2020〕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保基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着力提高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各区县(市)医保局、开发区管委会医保管理部门要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统筹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

二、完善一单两库,明确抽查比例

(一)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医保基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对象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统一设立“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抽查事项,将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范围。

(二)建立检查对象库。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和责任区分,结合抽查事项清单,建立2021年度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对象库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对象库并动态进行更新调整。

(三)完善执法人员库。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结合执法证换证、取证情况,及时维护更新执法人员库,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能够依法有效推进。

(四)明确抽查比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5%。国家、省医保局下达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抽查任务比例高于15%的,按国家、省医保局明确的抽查比例执行。

三、加强督促指导,抓好工作落实

(一)市局“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区县(市)医保部门落实抽查计划的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各区县(市)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制度,加强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使用培训和实际运用,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规范抽查检查,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对严重违规违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

 

附件: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和抽查计划

 

 

                                                                                                             2021年1月

附件:

                                          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和抽查计划


序号

抽查

事项

检查

对象

抽查

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单位

检查依据

抽查

频次

抽查

比例

抽查

时间

1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

遵守医保政策规定情况;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数据抽查

各级医保基金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一年两次

15%

上下半年各一次

2

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情况

定点零售药店

遵守医保政策规定情况;履行医保服务协议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数据抽查

各级医保基金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一年两次

15%

上下半年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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