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公开,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是减轻基层负担、提升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定2022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及抽查事项清单,请遵照执行。
附件:1.郑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计划
2.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
划表
3.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2年4月25日
附件1
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按照郑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意见》(郑政〔2020〕7号)精神,为做好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规范文化市场执法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抽查工作开展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抽查对象和抽查人员组成
(一)抽查对象
联合抽查对象由郑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3283(1709)家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中随机抽取;日常抽查从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抽取。
(二)抽查人员组成
每次抽查从郑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4人。
三、抽查内容
根据《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的抽查项目开展检查。
四、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在保证公正和效率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联合抽查按照“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安排进行,本部门抽查按照省厅考核要求随机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日常检查数量的百分之十进行。
五、抽查方式
郑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具体执行。按照谁检查谁录入原则,由检查人员完成检查和公开上传工作。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并及时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上传有关情况。
六、抽查结果运用
抽查活动应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在抽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双随机”抽查情况简报,将“随机”抽查情况及时上传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和“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及时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随机抽查结果,并将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有权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工作要求
(一)郑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领导,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执法人员要按照《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双随机、一公开”2022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求,加强服务意识,加快转变执法理念,在检查工作中要廉政执法,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三)认真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总结工作,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上报。
附件2
郑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表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实施时间 | 实施层级及说明 |
1 | 出版物 | 出版物经营单位 | 10% | 1季度 | 市级 |
2 | 印刷企业 | 印刷厂 | 10% | 2季度 | 市级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10% | 3季度 | 市级 |
4 | 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 | 10% | 4季度 | 市级 |
5 |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 旅行社 | 10% | 3季度 | 市级 |
附件3
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责任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 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郑州市文广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业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363号令) |
2 | 郑州市文广旅局 | 出版物 | 出版物发行活动 | 出版物经营单位发行、销售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和各种非法出版物;发行、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未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未将出版物发行进销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未在其网站主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3号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第52号令) |
3 | 郑州市文广旅局 | 印刷企业 | 印刷经营者 |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盗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征订、销售出版物的;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5号令) |
4 | 郑州市文广旅局 | 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表演的节目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55号令) |
5 | 郑州市文广旅局 | 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 | 未按规定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业务;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旅行社分社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未按规定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擅自安排自费项目;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安排领队或者全陪导游;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收取年龄或职业差异费;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旅行社分社未按规定备案;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备案;出境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家公布的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旅行社利用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信息;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般检查 | 实地检查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河南省旅游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
6 | 郑州市文广旅局 | 从事导游和领队执业活动的人员 | 导游和领队的执业活动 | 无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和领队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导游和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导游和领队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导游和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导游诱导、欺骗、强迫游客购物;导游和领队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导游和领队执业时未佩戴导游证;导游和领队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导游和领队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或领队不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般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河南省旅游条例》、《导游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