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做好商品房预(销)售行为规范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5-05 发布机构: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继续做好商品房预(销)售行为规范工作,制定本通知。

2016年4月15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印发了《关于继续做好商品房预(销)售行为规范工作的通知》(郑房〔2016〕5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继续做好商品房预(销)售行为规范工作,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指出,加强楼盘信息管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备案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申报建立完整的楼盘信息,楼盘表应标明地下、地上等各部位空间内容。销售中因设计变更导致楼盘空间变化的,应及时调整楼盘表信息。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具体明确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安排、预售情况、保留自有房产情况、其他设施情况、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商品住房质量保障措施以及责任承担方式、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等内容。加强商品房现售备案工作。开发项目在完成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办法》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及时办理现房备案手续。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在售房现场公示。公示的信息必须与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供的信息、郑州房地产网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加强商品房网上交易信息监管工作。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后,应当通过商品房预(销)售联机系统及时上传交易信息,并及时修改现场楼盘表中的相关信息。监管部门要密切监控商品房网上交易信息,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虚假销售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商品房预售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凡属售房资金(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必须及时进入监管账户,不得账外循环。在预售资金使用方面,要将监管工作向后延伸,及时跟进,确保批准使用的资金给付到相关单位,杜绝资金截留、变更用途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划转到位率。强化对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条款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越合同示范文本限定的范围提出有失公平或减轻出售方责任的条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执(从)业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曝光,并记入信用档案。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单位,要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梳理工作环节,研究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或实施细则,更好地强化监管、服务社会。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解读人:谭祎添

联系方式:67889703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