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20 发布机构: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自2021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置房建设工作,坚持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民生工程、头等大事来抓,印发了《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安置房建设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郑办〔2022〕9号),明确利用三年时间集中攻坚,全面完成安置房建设和群众回迁安置总体任务。

一、制定背景

自2021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安置房建设工作,坚持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民生工程、头等大事来抓,印发了《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安置房建设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郑办〔2022〕9号),明确利用三年时间集中攻坚,全面完成安置房建设和群众回迁安置总体任务。

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我市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会商研判,结合我市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安排开展调查研究,并由市住房保障局牵头,会同城建局、财政局、金融局、资源规划局、税务局等部门,参考借鉴杭州、温州、信阳等地的经验,结合市内五区政府和3个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建议,起草制定了《郑州市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储备制度改革加强储备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郑办〔2020〕17号);

2.《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安置房建设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郑办〔2022〕9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十个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中心城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为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房票与房票安置,对房票和房票安置的定义进行明确;

第三部分:奖励和优惠政策,对房票安置的奖励措施、跨区使用、限购政策、税收减免、子女入学进行了明确;

第四部分:票面金额构成和权益计算,规定了房票票面金额的构成以及安置补偿权益金额、奖励过渡费的计算依据;

第五部分:房票使用规则,明确了房票实名持有、限期使用等具体规则;

第六部分:房票的核发、使用及结算,对房票资金管理、房票核发、使用流程、结算程序、房票换发、结余清算进行了明确;

第七部分:组织领导,明确房票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职责;

第八部分:房源筹措,明确了房源筹措的原则以及方式;

第九部分:监督管理,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的违规责任;

第十部分:其他,明确了新增项目不再新建安置房的原则,并对实施的时间与有效期、实施细则的制订、其他区域的参照执行等进行明确。

四、政策问答

1.实施房票安置的目的是什么?

为了进一步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拓宽我市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

2.房票安置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即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

3.选择房票安置有哪些优惠政策?

⑴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后,由征收人给予安置补偿权益金额8%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同时以现金方式奖励被征收人3个月的过渡费。

⑵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在所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行选择,不限定于房票核发机构所在行政区域。

⑶被征收人使用房票所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家庭限购套数。

⑷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⑸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4.房票使用有哪些规定?

⑴房票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限定在持有人、持有人配偶、持有人近亲属范围内。房票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

⑵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重新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

⑶使用房票购房,票面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得拆分使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中无购房贷款记录或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可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

⑷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凭发票计入)应不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90%。

5.房票的使用流程是什么?

⑴被征收人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主选择房源,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⑵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房源为期房的,收款账户须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章;

⑶被征收人持签注后的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房票核发机构申请资金划拨;

⑷房票核发机构将应付资金拨付到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账户后,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6.房票余额如何兑付?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达到房票票面金额的90%及以上,购房后房票仍有余额的,被征收人可在房票到期后向征收人申请领取货币;未达到上述比例,被征收人在房票到期后申请领取货币的,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部分不再发放。

7.房票安置工作由谁组织实施?

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内五区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解读人:冯志刚

联系方式:0371-67889006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