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8 发布机构: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国家和省决策部署,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稳定就业,保障民生,市医保局联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郑医保办〔2022〕52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于2022年6月30日出台,省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37号),对中小微企业缓缴3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8月18日,市医保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税务部门出台我市缓缴政策,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要求。

二、出台目的

为贯彻国家和省决策部署,落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三、主要内容

明确缓缴对象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纳入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范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明确缓缴流程。按照“免申即享”的惠企、便民服务理念,将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名单在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chs.zhengzhou.gov.cn/)公示。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查询了解有关缓缴信息。

未纳入缓缴划型范围的参保单位,应于2022年9月25日前向各区县市)医疗保障中心或市医疗保障中心提交缓缴书面承诺书,市医疗保障中心据此调整缓缴单位名单,将参保单位纳入缓缴范围。缓缴月份、缓缴期限、待遇保障依次顺延实施。

(三)明确缓缴月份、缓缴期限。纳入缓缴范围的参保单位,2022年9月、10月、11月三个月为缓缴月份,缓缴期为三个月,缓缴期满,2023年2月前须足额补缴到位。

(四)明确缓缴期间待遇保障。缓缴期间,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缓缴期间的相关参保单位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入,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巩义市缓缴职工医保工作可根据当地医保基金结余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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