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30 发布机构: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8日,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市税务和航空港区税务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郑医保〔2022〕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政策依据

2022年6月30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文件,该文件共涉及10项内容,分别是合理提高筹资标准、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做好医保支付管理、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做好组织实施。

2022年9月13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22〕5号)文件,该文件主要涉及10项内容,分别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巩固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做好医保支付管理、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做好组织实施等。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四部分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为个人缴费标准及困难群众财政资助标准

确定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筹资标准我市城乡居民(含居住证持有人,下同)、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个人年度缴费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

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财政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即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50元;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95%的资助,即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32.5元;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享受政策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家庭成员(统称为“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即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32.5元。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资助参保费用,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研究解决。

各县(市)上述各类特殊困难群体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市财政不负担市辖区含上街区各类特殊困难群体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市财政按有关规定进行分担

第二部分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780元。其中,市本级(含市辖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366元、省财政补助48.8元,市财政补助182.6元、区财政补助182.6元。各县(市)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366元、省财政补助73.2元,市财政补助85元、县(市)财政补助255.8元。

市属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为7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66元、省财政补助48.8元,市财政补助365.2元。

中央和省属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数额与市属大中专院校相同均为78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170元,其余的财政补助资金来源渠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为做好居住证持有人参保工作。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居民,可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到居住证登记地的社区(行政村)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个人按我市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并享受财政补助和居民医保待遇。

第四部分关于其他事项。有关豫医保〔2022〕5号的其他内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一并贯彻落实。

参保居民、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缴纳的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人:李强

联系方式:0371-67880238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