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郑州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06 发布机构: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关于印发郑州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19年1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优化。通过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8月,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要求建立更可持续的价格管理总量调控机制,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2022年6月,河南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33号),要求“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调整动态调整机制”,经研究讨论、征求意见,并请示省级相关部门后,我局形成郑州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试行)》。

二、主要内容

根据省局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33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郑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

(一)确立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根据省局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33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郑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建立灵敏有度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制度、完善配套措施和强化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主动发挥医疗服务价格的杠杆功能,通过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比价关系,支持医疗技术进步,合理体现技术劳务价值,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五医联动”改革,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价格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一是调价时要实施精准测算,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实行宏观管理,做好总量控制;二是要积极探索建立价格分类形成机制,根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不同类型实施分类调整;三是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绩效、医保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设定价格动态调整触发条件,灵敏有度地把握调价窗口和节奏;四是根据郑州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现状,明确了价格管理权限,实现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统一管理。

(三)衔接配套措施。价格调整是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和支付政策相适宜,做好收付费政策衔接。在价格调整的同时,医保部门也需要做好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和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工作,科学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运行监测机制,对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等进行监测。

公立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供给方,是价格政策的直接执行者,方案也对其提出了相关要求,着重强调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要主动适应改革、完善管理,提升质量、优化服务。

三、有关问题解读

(一)关于启动条件的设置

根据省局要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主要围绕医疗费用、医疗机构运行、医保费用和经济社会发展四个方面设置触发标准和约束标准。在评估触发标准时采用综合评分模式,综合评估得分达到70分以上方可启动调价,并具体制定了评分细则。另外,对于约束标准则采取条件“熔断”的思路,规定达到约束标准的任意一条,则当年度不安排调价,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

建立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制度

如遇到重大改革、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突出矛盾、缓解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重点任务,或连续2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价评估都在约束标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总量平衡的基础上,根据公立医疗机构收入、成本等因素科学测算进行价格专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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