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郑州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市监文〔2023〕20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不断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宣布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的通知》(郑医保办〔2023〕71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失效标准
2022年,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22〕5号)明确的“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40元,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50元”等规定,我市出台《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郑医保〔2022〕11号),主要明确了我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等内容。
2023年,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1号)明确的“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不低于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380元”等规定,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郑医保〔2023〕6号),明确了我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而《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郑医保〔2022〕11号)明确的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不再执行,申请为失效文件。
二、关于《关于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失效标准
2022年缓缴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为阶段性工作,《关于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郑医保办〔2022〕52号)文件明确,“2022年9月、10月、11月三个月为缓缴月份,缓缴期为三个月,缓缴期满,2023年2月前须足额补缴到位。”目前此项工作已全部完成,文件规定内容失效。
解读人:张江华 电话:6788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