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推进乡村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26 发布机构: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和购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66号要求,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乡村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医保办〔202328号)文件。现就《关于推进乡村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管理,打通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下沉基层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基层群众用上更多质优价宜的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制定本《通知》。《通知》要求我市所有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落实药品集采工作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确保临床用药需求,使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起草过程

根据豫医保办202166号要求,市医保局起草了相关文件,于4月 16 日印发《关于对推进乡村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供应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向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区县(市)医保部门进行征求意见,经过多轮研究讨论,形成此《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1.所有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参加药品集采工作,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负责组织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药品,落实集中采购相关政策,确保临床用药需求,使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2.各区县(市)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理顺辖区内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之间的集采工作对应关系,进一步明确代购关系,指导监督辖区内各基层医疗机构做好报量、配送、回款等工作,确保落实各项集采工作。

(二)强化管理

1.科学组织报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集采药品的需求量填报工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需求量填报数据应包含辖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需求数据。

2.做好代购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做好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集采药品的代购工作,包括常见病、慢性病等集中采购药品,要建立规范的药品管理制度,明确双方责任,确保落实集采工作。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指定专人负责集采工作的管理,主动对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落实工作。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的采购、使用、监管等方面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3.切实保障配送。突出医疗机构采购主体地位,强化中选企业保障供应主体责任,依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配送企业,建立高效、快捷的药品配送渠道,打通集中带量中选药品下沉基层的最后一公里。

4.及时高效回款。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收到药品后,应及时将有关费用回款至代为采购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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