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26 发布机构: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工作,统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关系转移接续期间医保待遇享受问题,根据《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豫医保办〔2023〕77号)、《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郑政办〔2018〕3号)、《关于全面推进郑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郑医保〔2019〕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郑医保〔2023〕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成为社会关注热点。2021年,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对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手续办理和待遇衔接进行了规范统一;2023年,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豫医保办202377),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流程和有关待遇享受时间进行了统一和明确。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保障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期间各项待遇与国家、省保持一致,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结合郑州市实际,我们起草了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调整规范了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标准、起止时间以及办理方法,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经办工作,确保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待遇政策享受上的公平性、一致性。

一是调整了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人员的待遇享受起止时间。2019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郑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管理;为落实豫医保办〔2023〕77号文件精神,调整我市参保职工医保待遇享受的起止时间与省里保持一致。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其参保人员缴费当月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中断缴费当月停止待遇。

二是调整了非初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人员待遇享受条件、时间。按照豫医保办〔2023〕77号、郑政办〔2018〕3号等文件要求,调整曾在我市参加工作并缴纳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后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人员的待遇起始时间。即:2024年1月1日起,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自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三是明确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初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人员的待遇享受条件、时间。与郑政办〔2018〕3号文件精神保持一致,同时结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给予明确。即:2024年1月1日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初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四是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欠费以及再次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有关规定。与郑政办〔2018〕3号文件精神保持一致,结合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原则进一步明确。即: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暂停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后,恢复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含欠费期间);欠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再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自足额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五是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的方法及标准。郑医保〔2023〕6号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自2014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医疗保险待遇。为此,按照生育保险现行政策规定,我们进一步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的方法及标准。即: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其本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生育保险待遇按生育保险现行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方面

《通知》规定,其他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经办工作,按照国家、省已出台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对202411日至文件印发前参保人员产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做好相关费用补报工作。

人:李强

联系方式:0371-67880238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6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