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02 发布机构: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为推动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中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和相关工作,结合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此次新规出台的主要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等法规,对住房租赁管理、市场准入、资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租赁市场秩序,推动行业良性发展,切实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二、新规对出租住房的居住标准有何具体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出租住房的单间居住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且人均租住面积应不低于4.5平方米。但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共同居住情形除外。该标准旨在保障租户的基本居住质量,避免群租乱象。

三、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市场主体需满足哪些登记要求?

《通知》明确以下两类主体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1.个人转租住房达10套(间)及以上的,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按规定接受行业管理,到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从业主体备案;2.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须包含“住房租赁”等规范性表述;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范围须包含“房地产经纪”等规范性表述。此举有助于强化行业监管,确保经营主体合规运营。

四、租赁交易资金监管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为防范住房租赁交易资金风险,《通知》要求:1.住房租赁企业从事转租业务时,须设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2.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不得超过3个月,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3.具体监管细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五、如何加强租赁行业信用管理?

《通知》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将联合多部门建立信用评价体系:1.将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2.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强化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3.对失信主体加大监管力度,对守信主体给予便利。

六、非住宅类房屋租赁如何管理?

《通知》要求,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租赁,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合同备案及日常监管工作。

七、《通知》何时生效?遇到违规行为如何维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租赁双方如发现违规行为,可向属地住房保障部门投诉,或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

解读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解读人: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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