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工作,切实减轻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我市异地就医经办服务水平,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转发<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5〕2号)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结合郑州市实际,我们起草了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对统一全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和提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水平等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
(一)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流程
参保人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时,应按照备案类型提供对应材料,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提供备案材料的,允许承诺制容缺办理。以承诺制办理,但6个月内未补充备案类型所需材料的,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备案,6个月后取消备案的24个月内不得再次以承诺制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各级医保部门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将依规终止备案,并探索纳入医保信用记录。因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备案材料造成基金损失的,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住院报销标准执行郑医保办〔2021〕92 号文件,与本地同级别医疗机构保持一致,做实“省内就医无异地”。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享受参保地、备案地双向直接结算待遇。以材料制办理的,回参保地就医时报销标准与本地同级别医疗机构保持一致;以承诺制办理,但未及时补充备案类型所需材料的,回参保地住院就医时支付比例在本地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三)特殊情况处理
异地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待遇。异地就医人员经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急诊发生的门诊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视同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未能直接结算的,治疗结束时先由患者家属全额垫付医疗费用,随后持死亡医学证明、及相关资料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对于异地就医患者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到定点药店购药、因故不能直接结算的相关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予以手工报销。新生儿、精神类疾病患者异地就医政策,按照豫医保办〔2025〕2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方面
《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有关豫医保办〔2025〕2号的其他内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一并贯彻落实。
解 读 人:李强
联系方式:0371-67880238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