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做好我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该《办法》出台已经15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已经解决不了新情况带来的新问题,同时也与近年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按照上级巡查整改要求及维修资金业务办理实际,为进一步优化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维修资金效能,更好保障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我市按程序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
总则部分修订了第一条,在《办法》的制定依据上,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维修资金交存部分
交存部分修订了六条,修订内容主要涵盖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类型、维修资金交存主体、维修资金的“共有”性质、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维修资金时的表决比率、维修资金续交政策的制定以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维修资金一并转移给买受人等方面。修订的主要目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三)维修资金使用部分
维修资金使用部分修订了3条,修订内容主要涵盖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主体、使用流程(包括普通使用维修资金和应急使用维修资金)、业主自主管理时维修资金的使用流程。
以上修订主要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对维修资金的申请主体、使用流程及应急维修进行明确、优化,充分发挥维修资金效能,更好保障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四)监督管理部分
监督管理部分共修订了四处,修订内容主要涵盖业主知情权保障、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选择方式、删除代管费用、由于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开发企业代收维修资金的规定,本《办法》删除了第三十八条对开发企业代收维修资金不交至维修资金专户的法律责任。
以上调整分别基于以下原因:
1.随着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高,目前线上维修资金查询渠道已经可以满足业主随时随地查询个人账户交存、使用、收益等情况,已不需要再通过发送对账单的传统方式保障业主知情权。
2.第三十二条调整是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及《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专户管理银行的选择方式。
3.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是因为在工作实践中,管理机构没有提取代管费用。
4.删除第三十八条是因为本次《办法》修订取消了开发企业代收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所以相对应的罚则部分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五)法律责任部分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删去第二款关于吊销物业资质的罚则。
该调整主要是因为因我市施行综合执法,房地产主管部门已无处罚权,所以涉及到处罚的相关规定,处罚主体变更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且物业资质已取消多年,吊销资质的罚则已与现实情况不符。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解读人:王伟吉
联系电话:0371-67889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