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解释说明
发布时间:2026-06-15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近日,我局印发《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郑城管〔2026〕93号)。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网[2025]20号)。为落实郑政办网[2025]20号文件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保障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顺利推进,我局按要求组织业务处室对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

2026年5月28日以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清理标准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符合上位法和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评估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或者上级文件相抵触,制定依据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涵盖,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等原因,予以失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和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应当前管理实际,但仍需继续施行的,予以修改。

三、清理过程

(一)安排部署。局法规处明确清理范围、清理标准、清理分工、清理步骤等。

(二)初步清理。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各实施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

(三)集中审查。法规处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提出保留、失效或修改的审查意见。

(四)征求意见。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召集各处室进行讨论并征集意见,未收到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集体审议。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四、清理结果

本次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其中继续有效30件。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