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结算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8-05 发布机构: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一、制定背景

为从源头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优化结算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河南省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八章二十四条,涵盖项目立项、施工过程结算、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拨付、合同履约与变更、竣工验收等环节,构建工程款结算全过程管理体系。

三、核心制度

(一)强化源头管控,落实资金保障。 建设单位须在立项阶段落实资金来源,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施工许可环节须提交资金落实承诺书,财政资金项目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工。

(二)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合同须明确计量周期、结算办法、审核期限及逾期违约责任。政府及国企项目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0%,预付款10%~30%;社会项目不低于60%、不高于90%。建设单位须在收到申请后14日内审核支付,结算审核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支付。逾期未完成结算的,须先行支付无争议部分款项。

(三)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等形式,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施工单位收到后7日内上传至市建设劳务服务平台。

(四)规范工程款拨付管理。 延期支付须支付逾期利息,审计费用不得与结算费用挂钩。推行工程款与人工费用分账管理,建设单位须将人工费用单独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以未审计、未竣工等为由拒绝支付合格工程款。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为支付条件。

(五)加强合同履约与变更管理。 推动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变更涉及价款调整的,须在确认后14日内签订变更价款确认单,并在当期进度款中调整支付。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造价增加的,建设单位不得以概算不足为由拖延确认或支付。

(六)严把竣工验收关口。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自查工程款支付情况,确保按约定足额支付。总承包单位须做好分包单位款项结算支付。

四、施行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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