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防范法律风险,提升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近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为更好理解和掌握《制度(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作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必要程序,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但在日常执法工作实践中,由于《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对“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给予明确界定,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影响行政执法整体的合法性、合理性。为统一执法标准,防范法律风险,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省厅起草了《河南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集体讨论制度的具体范围
《制度》第三条对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第“三、四、五、六”项与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范围保持一致,第“一、二”项为对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的进一步细化。《制度》采用“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为标准,与《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保持一致,便于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及听证程序,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二)明确集体讨论组织人员
明确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法制机构分管领导或综合执法机构分管领导主持。
(三)明确集体讨论组织程序
明确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的程序,由案件承办机构汇报、案件听证主持人汇报(如有)、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汇报、集体讨论、表决、制作集体讨论记录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