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09 发布机构: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来源:省水利厅网站

根据相关工作规定要求,现将《占用淤地坝处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淤地坝是黄土高原地区特有的、防治水土流失行之有效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在拦泥淤地、发展生产、改善生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关于禁止擅自占用淤地坝的规定,以及水利部关于加强淤地坝管理、完善相关制度的具体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占用淤地坝处置工作,保障淤地坝工程安全、生态等综合功能持续发挥,河南省水利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的起草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省水利厅在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深入调研我省淤地坝管理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在省水利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征求了机关处室、厅属单位、法律顾问以及有淤地坝分布的相关省辖市(示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并按照要求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和专家论证评估。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包括总体要求、适用范围与行为界定、管理职责与保护范围、处置程序与核心措施四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规范占用淤地坝处置行为,保障工程安全与功能持续发挥。其核心是确立禁止擅自占用、依法依规处置的基本原则,并严格遵循依法行政要求,确保所有管理行为于法有据。

  (二)适用范围与行为界定。明确了《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在黄土高原淤地坝信息管理系统中淤地坝的占用处置工作。对擅自占用淤地坝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即未经批准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工程功能的生产建设活动,为依法认定和处置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

  (三)管理职责与保护范围。构建了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体系,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管理和具体执行职责,以及乡(镇)的运行管护主体责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淤地坝技术规范》科学划定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为管控工作提供明确的空间边界。

  (四)处置程序与核心措施。明确了处置程序,对擅自占用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限期治理或采取补救措施。确立了等效替代的核心处置措施,规定若无法恢复原功能,应当建设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或进行补偿,并明确了替代工程建设、验收和登记的管理要求。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执行,确保了责任追究的合法性与严肃性。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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